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中海油服 证券代码:601808 公告编号:临2014-009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董事会会议于2014年4月15日以传真表决形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近日,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全生先生根据新近颁布的党政干部在企业兼职或任职的有关文件要求提出辞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经董事会与陈先生本人协商,陈全生先生将于2014年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后不再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相应职务。
另经本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提名罗康平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此项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罗康平先生的简历见附件。
本议案需提交2014年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对陈全生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勤勉尽职的工作以及为公司经营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附件
1、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特此公告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4月16日
附件1: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罗康平,中国香港,1954年出生,拥有逾30年银行业及物业租赁的管理经验,现为Vincera Consulting Limited的创办人及主席。罗先生于中华电灯及电力公司(现为中华电力有限公司)开展其事业生涯,任职规划师,负责规划电费和香港长远的电力规划。罗先生其后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任职23年,担任多个管理职位,涵盖银行活动的不同范畴。罗先生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担任的最后职务为银行服务总监,为主要银行业务产品担任业务及产品主管。罗先生其后加入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担任零售银行总经理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联席董事,负责租赁事宜。他曾于2010年-2014年年初担任平安银行的外部监事。罗先生毕业于美德尔塞克斯大学,取得社会科学学士学位,主修经济学;并于1980年毕业于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取得经济计量学的硕士学位。他也是香港女童军总会的义务司库及财务顾问。
证券代码:601808 证券简称:中海油服 公告编号:临2014-010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5月23日(星期五)
●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30日(星期三)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者“本公司”)根据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决定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会议届次:2013年度股东大会;
2、 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23日(星期五)上午10时;
4、 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大厦B座1122室;
5、 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6、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事项:本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人员应按照上交所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转融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普通决议案
1、审议批准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2、审议批准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股息分配方案。
3、审议批准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董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监事会报告。
5、选举罗康平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决定其薪酬。获选举的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2013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起至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日终止,其年度袍金为人民币四十万元(含税)。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2014年4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www.cosl.com.cn)发布的《中海油服董事会决议公告》。如上交所对独立董事的议案审核存在异议,本公司将另行说明。
6、审议批准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分别为本公司2014年度境内及境外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
(二)特别决议案
1、授权董事会可在相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增发不超过已发行的H股总股份20%的H股,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具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在遵守下述第(3)及(4)段的条件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及本公司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定(经不时修订),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会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在“有关期间”内配发、发行和处理新股,及决定配发及发行新股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以下条款:
(a) 拟发行的新股类别及数目;
(b) 新股的定价方式和/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
(c) 开始及结束发行的日期;
(d) 向现有股东发行的新股的类别及数目;及
(e) 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2)上文第(1)段所述的批准将授权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内作出在“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上述权力所需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3)除了另行根据供股(定义见下文)或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任何购买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发行之股份外,董事会根据上文第(1)段所述授权批准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发行和处理(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它方式配发及发行)的H股新股的面值总额不得超过于通过本议案的日期本公司已发行的H股的20%。
(4)在根据上文第(1)段行使权力时,董事会必须:(a)遵守《公司法》和本公司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定(经不时修订);及 (b)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它有关的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
(5)就本决议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得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的日期止的期间:
(a) 本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
(b) 本决议案获通过后十二个月届满之日;及
(c)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供股”指以供股形式向本公司所有现有股东(任何根据相关法律不容许本公司向该股东提出有关要约的股东除外)及其他合资格人士(如适用)发出的要约,致使他们按其现有股权比例认购本公司股份或证券(不论他们所拥有的股份数目)。
(6)在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及根据《公司法》,授权董事会根据上文第(1)段行使权力时将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所需的数额。
(7)授权董事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定(经不时修订)和《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为完成配发、发行及上市新股签署必要文件、办理必要手续及采取其它必要的行动。
(8)在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规限下,授权董事会在新股配发及发行完成后,根据本公司新股配发及发行的方式、种类、数目和新股配发及发行完成当时本公司股权结构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内容作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以反映本公司股本结构以及注册资本根据此项授权而产生的变动。
有关上述特别决议案之目的乃取决于符合法规之情况下寻求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授权董事会配发新股。董事会兹声明本公司现时并无任何计划发行新股。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详见本公司2014年3月19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www.cosl.com.cn)发布的中海油服2013年年度报告、《中海油服2014年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本公司2014年4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www.cosl.com.cn)发布的《中海油服董事会决议公告》。
三、会议出席对象
1、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4月30日(星期三)。凡于2014年4月30日(星期三)全天交易结束时名列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及投票表决。
2、 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
四、会议登记方法
1、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请于2014年4月30日(星期三)二十四时之前,将出席会议的回执(附件2)传真或者E-mail到指定地址(见联系方式)以供公司评估是否需要再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2、 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公司股东,有权以书面委任一名或一名以上代表(不论该人士是否为公司股东)代其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凡委任多于一名代表的股东仅可于记名表决或投票表决时投票。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表,由委托人或股东以书面正式授权的人士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其委托书应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委任授权人签署。委任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则该授权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公证人公证。就H股持有人而言,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及代表委任表格须于股东大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邮递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方为有效。就A股持有人而言,上述文件须于上述时限前送达公司董秘办公室。
3、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所需身份证明材料详情请见附件3。
五、注意事项
1、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
凯恒大厦B座11层1110室董秘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电话:(010)84521685
传 真:(010)84521325
电子邮箱:cosl@cosl.com.cn
2、 股东大会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任的代表须自行负担交通及住宿开支。
3、 董事会建议就截止2013年12月31日止的财政年度,向有分红派息的股东派付年末股息每股人民币0.43元(含税),分红派息时间预计在2014年6月,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附件1: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2: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回执
附件3:投资者出席会议时应出示的身份证明
特此公告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16日
附件1: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2014年5月23日召开的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并依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如果股东本人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自行酌情对下述议案行使表决权。
普通决议案 | 赞成注1 | 反对注1 | 弃权注1 |
1、 审议批准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 |||
2、 审议批准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股息分配方案; | |||
3、 审议批准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董事会报告; | |||
4、 审议批准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监事会报告; | |||
5、 选举罗康平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决定其薪酬; | |||
6、 审议批准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分别为本公司2014年度境内及境外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 |
特别决议案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1、 授权董事会可在相关期间增发不超过已发行的H股总股份20%的H股,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
1、 授权董事会可在相关期间增发不超过已发行的H股总股份20%的H股,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委托人签名(盖章)注2: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注3: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票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数额:_________________(股)
注:
1. 委托人可在“赞成”、“反对”或“弃权”处划“√”,或填上具体股份数目,作出投票指示。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人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2. 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3. 如受托人为会议主席,请在填写受托人的姓名时仅填写“会议主席”字样(不必填写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附件2: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回执
本人:
股票账户号:
地址:
电话: 传真:
为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A股持有人。兹确认,本人愿意(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于2014年5月23日(星期五)在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大厦B座1122室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
签署:
日期:2014年 月 日
附注:拟出席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应将出席会议的回执,以邮递或传真方式于2014年4月30日(星期三)之前送达本公司董秘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大厦B座11层1110室
邮编:100010
电话:(010)84521685
传真:(010)84521325
附件3:
投资者出席会议时应出示的身份证明
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身份证明。自然人、境内法人和境外法人投资者须分别携带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
(1)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境内法人:
(1)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境外法人:
(1)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有效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3)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或其他有权人士授权委托书,能证明该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以及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