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4-03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星期二)上午9:00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8号南郊宾馆会议中心
4、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何秋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并参与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共2名,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401,688,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401,688,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401,688,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401,688,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13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401,688,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5、审议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1,688,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RAAS China Limited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其持有的183,600,000股公司股份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因此,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9,652,44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83,252,444股的68.52%。
表决结果:
同意218,088,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1,688,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1,688,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1,688,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0、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1,688,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五、独立董事述职
独立董事代表柯美兰女士作了2013年度述职报告。
六、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倪连福、张瑞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002252)2013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