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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保“刚性兑付”是误读
    2014-0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多位市场人士分析指出,监管层出台“99号文”的初衷是要化解信托公司风险并加强风控,未来市场上更可能出现的局面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记者 金苹苹 ○编辑 于勇

      

      日前,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下简称“99号文”)引发了市场的强烈关注,也让不少人发出“信托公司会力保刚性兑付”的解读。

      详细研读“99号文”可以发现,力保“刚性兑付”的说法其实是一种误读。多位市场人士分析指出,监管层出台“99号文”的初衷是要化解风险并加强风控,未来市场上更可能出现的局面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刚性兑付”的两面

      市场上部分对于“99号文”将会强化“刚性兑付”的说法,源自于文件中的一项规定——要求信托公司股东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

      “很多分析都是基于此做出刚性兑付或被强化的解读。”用益信托首席分析师李旸表示,“事实上文件并没有规定信托公司股东必须要承担所有的风险,而是要区分具体情况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李旸看来,目前市场上信托产品风险频发的现状或是“99号文”出台的原因之一,“但文件里很清楚地表明了监管的态度,要按照市场化的处置原则,探索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或外部接盘等审慎稳妥的处置方式。只不过外部接盘或是寻求司法解决等手段都需要一定的处理时间,在这过程中一旦出现流动性风险,信托公司股东有必要为信托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

      另一位西部信托公司的研究部负责人也认同李旸的观点。该负责人告诉记者,“99号文”的要旨在于化解风险与促进信托公司的业务转型。“在文件中提出要信托公司股东为信托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是为了增强股东的责任,要求股东与信托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合力化解风险,而非为了加强刚性兑付。”

      该人士进一步指出,随着信托业的资产管理规模日渐庞大,尤其是在信托业资管规模突破10万亿大关后,此前各类信托业务中存在的风险也在不断累积中,“尤其是去年末以来,部分信托公司的产品风险渐次爆发,监管层及时出台一个兼具操作性和指导性的文件就显得很有必要。”

      

      “买者自负”才是主流

      既然力保“刚性兑付”是误读,那么未来市场上的主流生态将如何?

      “‘99号文’中其实已经很明确地说明了未来市场的发展方向,要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这就很好地说明了‘99号文’不是为了要继续保持‘刚性兑付’。”前述负责人表示。

      事实上,随着超日债违约信用风险事件的爆发,目前打破“刚性兑付”几乎已经成为市场共识。此前,资产规模更为庞大的银行理财市场上,银行出于防范声誉风险等原因,通过资金池对接资产池运作、滚动发行等方式维持着银行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神话。而监管机构也已试图从禁止资金池运作模式等角度纠正银行理财刚性兑付的问题,银行理财向资产管理转型、市场上出现越来越多的无固定期限的类基金型理财产品便是明证。

      而此次出台的“99号文”中,也明确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并要求信托公司对业务范围项下的具体产品实行报告制度。对此,中信建投分析师魏涛认为,从事前预防风险、提高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到项目事前报备制、加强信托项目负责人和股东的责任,最后到出现问题时利用市场化手段处置风险等等,“99号文”体现了监管层对信托业的风险监管更为严格。这也意味着监管趋严、着力风控才是“99号文”的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