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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4-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958 股票简称:金钼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4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钼股份”)于2014年3月25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金钼股份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16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业一路88号金钼股份综合楼A座9楼视频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4594099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22%。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继祥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代表审议了提交会议的10项议案并逐项进行了表决,形成会议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45940997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45923637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反对1736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245940997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及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245923637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反对1736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3,226,604,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4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2,906.42万元。

      同意245940997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技改技措和设备更新投资计划》。

      同意245940997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6866680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6866680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45940997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总额80万元人民币(其中财务审计费用6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万元)。

      同意245940997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经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邹凡坤、张翠雨两位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