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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4-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2014-011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4月4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于2014年4月16日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会董事9名,实际到会董事8名,独立董事刘婵女士因事未能出席会议,书面委托独立董事周灿鸿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披露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刊登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摘要》。

    二、关于制定《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的议案。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披露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2014-012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3元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0.0285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0.027元
    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及法人投资者0.03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23日

    ● 除息日:2014年4月2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4月2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4年3月7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于2014年3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

    二、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4月23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以2013年底股本34,174.66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0.30元现金红利(含税),共派现金10,252,398.00元。公司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85元。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本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人民币0.027元派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人民币0.03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公司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该类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23日

    2、除息日:2014年4月2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4月2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4月23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其他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3-3327282

    传真:0753-3338549

    联系人:张东霞

    联系地址:广东省兴宁市官汕路99号

    七、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明珠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