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2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4月18日(星期五)下午1: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4月17日—2014年4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17日15:00至2014年4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临海市临海大道1号华侨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章卡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9人,代表公司股份143,251,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公司股份128,09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7人,代表公司股份15,155,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参加本次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及股东代表98人,代表公司股份15,156,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43,063,0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反对票15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票3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43,089,5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票15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票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本议案已获得参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43,045,2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票15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票5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43,039,5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票15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票58,9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143,039,5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票15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票58,9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43,039,5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票15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票58,9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权分置改革有关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4,944,5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反对票16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弃权票51,2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由于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系公司和伟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股东的认定,伟星集团、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谢瑾琨先生、张祖兴先生、罗仕万先生、叶立君先生、蔡礼永先生、郑福华先生、施加民先生和沈利勇先生全部回避此议案的表决,参加本议案表决的全部为社会公众股股东。本议案已获得参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吴冬兰女士就2013年度履职情况作了述职报告,徐金发先生、金雪军先生因出差在外未能亲自出席,均委托吴冬兰女士代为述职,《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刘斌律师、姚毅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伟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