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14 证券简称:渝开发 公告编号:2014-021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会议以现场方式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预)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表决时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4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4月17日下午15:00—2014年4月18日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18日上午0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17日下午15:00—2014年4月18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刘家花园96号二楼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徐平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14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33,438,6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2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33,287,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0,7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张树森先生、李玉霞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预)案:
1、审议《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533,325,9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89%;反对票112,7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21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审议《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533,325,9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89%;反对票112,7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21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3、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533,295,9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32%;反对票112,7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211%;弃权票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57%。
4、审议《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33,325,9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89%;反对票112,7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21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5、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单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33,295,9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32%;反对票112,7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211%;弃权票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57%。
6、审议《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533,295,9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32%;反对票112,7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211%;弃权票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57%。
7、审议《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533,295,9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32%;反对票112,7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211%;弃权票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57%。
8、审议《关于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理团增加土地储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33,295,9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32%;反对票112,7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211%;弃权票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57%。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33,295,9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32%;反对票112,7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211%;弃权票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57%。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树森、李玉霞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