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任思龙、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卢生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程秋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元) | 156,565,927.59 | 116,529,798.19 | 34.36%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6,065,356.55 | 12,999,630.23 | 23.5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11,147,613.43 | 8,616,715.69 | 29.37%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19,039,725.05 | 5,169,184.69 | 268.33%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 | 0.2 | 0%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2 | 0.2 | 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75% | 2.85% | -1.1%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1,005,180,372.84 | 612,545,404.36 | 64.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 768,982,744.49 | 376,914,187.94 | 104.02%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1,262.36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5,775,842.50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1,000.00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867,837.02 | |
合计 | 4,917,743.12 | --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 9,077 | |||||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任思龙 | 境内自然人 | 9.91% | 8,535,312 | 8,535,312 | ||
刘宏光 | 境内自然人 | 6.61% | 5,690,192 | 5,690,192 | ||
杨成青 | 境内自然人 | 6.61% | 5,690,192 | 5,690,192 | ||
丁发晖 | 境内自然人 | 6.61% | 5,690,192 | 5,690,192 | ||
陈平 | 境内自然人 | 6.61% | 5,690,192 | 5,690,192 | ||
樊剑军 | 境内自然人 | 6.61% | 5,690,192 | 5,690,192 | ||
任思荣 | 境内自然人 | 5.86% | 5,049,539 | 5,049,539 | ||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3.51% | 3,026,000 | 3,026,000 |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 | 国有法人 | 2.5% | 2,154,000 | 2,154,000 | ||
刘晓军 | 境内自然人 | 2.29% | 1,972,616 | 1,972,616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股份种类 | |
股份种类 | 数量 | ||
闵茂群 | 581,964 | 人民币普通股 | 581,964 |
杨克欣 | 496,845 | 人民币普通股 | 496,845 |
中国银行-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 | 449,724 | 人民币普通股 | 449,724 |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珍宝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357,511 | 人民币普通股 | 357,511 |
王金玉 | 336,781 | 人民币普通股 | 336,781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稳健分层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220期(珍宝一号) | 275,475 | 人民币普通股 | 275,475 |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倚天1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225,207 | 人民币普通股 | 225,207 |
符剑锋 | 222,960 | 人民币普通股 | 222,960 |
张颖 | 206,050 | 人民币普通股 | 206,050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稳健分层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320C期(珍宝三号) | 188,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88,000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上述前10名股东中任思龙与任思荣为姐弟关系;任思龙、杨成青、樊剑军、陈平、丁发晖、刘宏光、任思荣、刘晓军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共为九人,另一人为李遇春) | ||
前十大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 无 |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货币资金期末较期初增长861.49%,主要是2014年1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收到募集资金所致;
2、其他应收款期末较期初增长150.55%,主要是员工借支备用金增加,以及投标项目的保证金增加;
3、在建工程期末较期初增长32.23%,主要是一季度募投项目基础建设支出增加所致;
4、短期借款期末较期初减少31.10%,主要是因为报告期公司归还银行部分短期借款;
5、预收账款期末较期初增长103.29%,主要是由于经销商订货额增加所致;
6、应付职工薪酬期末较期初增长59.31%,主要是由于一季度员工薪酬增长所致;
7、其他应付款期末较期初增长46.74%,主要是随着业务增长部分应付款项增加;
8、实收资本期末较期初增长33.34%,2014年1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致;
9、资本公积期末较期初增长534.51%,2014年1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
1、营业收入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34.36%,主要是国家一季度4G网络加快建设,电信行业客户订单增长所致;
2、营业税金及附件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55.31%,主要是增值税附加增长所致;
3、销售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48.64%,主要是销售人员工资薪金增加所致;
4、管理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48.63%,主要是研发投入增加所致;
5、财务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310.75%,是因为归还短期借款减少利息支出,同时募集资金增加存款利息收入。
二、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股改承诺 |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公司 | 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相关承诺:本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本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 2013年12月20日 | 长期 |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出现承诺触发条件 |
公司 | 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投资人因本公司的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2013年12月20日 | 长期 |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出现承诺触发条件 | |
实际控制人 | 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1、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将以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的限售股股份。若本人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的限售股股份,自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购回股份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本人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的分红。2、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间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本人将积极督促公司履行承诺;若未督促,自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本人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的分红。 | 2013年12月20日 | 长期 |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出现承诺触发条件 | |
实际控制人 | 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投资人因公司的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和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人未依法予以赔偿,自上述赔偿责任成立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本人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本人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的分红;若公司未依法予以赔偿,本人将积极督促公司履行承诺;若未督促,自上述赔偿责任成立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公司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本人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的分红。 | 2013年12月20日 | 长期 |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出现承诺触发条件 | |
实际控制人 | 关于锁定期满后减持的承诺:1、自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3、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 2013年12月20日 |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出现承诺触发条件 | |
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 |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保持其对公司控制权及公司战略决策、日常经营的相对稳定性,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限制条件下,上述股东除个人或有的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股票外,无其他减持意向;上述自然人预计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限制条件下,针对其持有的公司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根据《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的规定,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第一年的减持比例不超过15%,且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第二年的减持比例不超过3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承诺,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限制条件下进行减持,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公司所有。 | 2013年12月20日 |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出现承诺触发条件 | |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法人股东国泰君安创投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在锁定期满后,根据其自身投资决策安排及公司股价情况,对其所持公司股票作出相应的减持安排。预计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限制性条件下,针对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指扣除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后的剩余股份,下同),将根据《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的规定,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本公司第一年减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6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第二年减持剩余的全部股份,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承诺,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限制条件下进行减持,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公司所有。 | 2013年12月20日 |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出现承诺触发条件 |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实际控制人 | 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本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对于本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如果本承诺人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者潜在同业竞争情况的,本承诺人同意通过合法有效方式,将与该等业务相关的股权或资产,纳入公司经营或控制范围以消除同业竞争的情形;公司并有权随时要求本承诺人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股份,本承诺人给予公司对该等股权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并将确保有关交易价格的公平合理。3、本承诺人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公司,本承诺人承诺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承诺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4、本承诺人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公司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承诺人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 2013年12月20日 | 长期 | 履行中,履行情况良好 |
实际控制人 | 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1、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良信电器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2、在本人作为良信电器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尽量避免与良信电器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将严格遵守《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良信电器的经营决策权损害良信电器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本人承诺不利用良信电器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地位,损害良信电器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4、本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2013年12月20日 | 长期 | 履行中,履行情况良好 | |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 是 | ||||
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计划(如有) | 不适用 |
三、对2014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2014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 | 0% | 至 | 30% |
2014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万元) | 4,035.56 | 至 | 5,246.23 |
2013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4,035.56 | ||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 公司将继续围绕主营业务,做精做专,不断开发新的行业客户,挖掘现有客户新的需求,保持业绩持续稳定的增长。 |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2014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电器 公告编号:2014-027
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