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6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议案被否决;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 年 4 月 22日上午 0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二)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 现场 | 6 | 合计 | 7 |
网络 | 1 | |||
所持的股份数(股) | 现场 | 484,416,451 | 合计 | 484,452,451 |
网络 | 36,000 | |||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现场 | 75.69 | 合计 | 75.70 |
网络 | 0.01 |
(三)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丁尔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在任董事 9 人,董事长丁尔民出席并主持会议,除独立董事谢峰先生和罗金明先生外,其余7名董事及候选独立董事3人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全部出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按照公司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所列,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484,416,451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75.6890%,反对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弃权360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01%。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484,416,451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75.6890%,反对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弃权360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01%。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484,416,451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75.6890%,反对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弃权360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01%。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484,416,451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75.6890%,反对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弃权360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01%。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484,416,451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75.6890%,反对360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484,416,451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75.6890%,反对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弃权360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01%。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4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484,416,451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75.6890%,反对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弃权360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01%。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484,416,451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75.6890%,反对360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484,416,451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75.6890%,反对360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484,416,451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75.6890%,反对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弃权360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01%。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484,416,451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75.6890%,反对360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苏丽丽、梁瑾律师见证,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