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14-028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更变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3月26日在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公告,并于2014年4月11日在上述信息披露媒体对新增议案进行会议通知补充公告。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主持人:田畴(先生)
3、 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4月22日(星期二)上午9:30
4、 会议召开地点:广东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
6、 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14日(星期一)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会议出席的股东及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1,9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6.31%。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2014年4月14日下午深圳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 审议《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9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审议通过。
2、 审议《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9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审议通过。
3、 审议《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9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审议通过。
4、审议《2014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9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审议通过。
5、审议《2013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9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审议通过。
6、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9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7、审议《2013年年度监事会工作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9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审议通过。
8、审议《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9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审议通过。
9、审议《关于聘任孙莹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9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审议通过。
注: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上述议案详细内容已于2014年3月26日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沈健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作2013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2013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等情况进行了介绍。《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2014年3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习丽律师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本所认为,贵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会议备查文件
1、《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14-029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独立董事张海坚先生辞职说明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4月10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张海坚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张海坚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发展与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等职务,张海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后,将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张海坚先生的辞职公告已于2014年4月11日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二、聘任孙莹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2014年4月22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孙莹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即日起聘任孙莹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没有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孙莹先生简历附后。
同时,张海坚先生的辞职报告在孙莹先生上任当日生效。
特此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2日
附 件
孙莹先生个人简历
孙莹,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EMBA,无境外居留权。1998年6月至2000年5月,在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从事品质管理工作;2000年5月至2002年4月,曾任开平宝德华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插件部主管、装配部主管;2002年4月至2012年5月,曾任江门吉华光电精密有限公司注塑部主任、封装事业部经理、资材部协理;2012年6月至今,历任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装配部经理、制造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其他情况说明:
1、 最近五年没有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3、 没有持有公司股份;
4、 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周陈义律师、习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刊载的《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于2014年4月11日刊载的《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于2014年4月12日刊载的《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更正公告》(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
(2)贵公司股东田畴于2014年4月10日签署的《关于提议增加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以下简称“《临时提案》”);
(3)贵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刊登的《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届会议决议公告》、于2014年3月26日刊载的《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4)贵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刊载的《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5)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刊载的上述《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的方式作出;根据《临时提案》及上述2014年4月11日刊载的《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该临时提案由持股3%以上股东于贵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并书面提交贵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于收到该临时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上述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其他事项等,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22日(星期二)上午9:30在广东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田畴先生主持。经核查,主持人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2014 年4月14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核验,参加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61,900,0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6.31%。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根据贵公司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为:
1、《<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9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9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9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4、《<2014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9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5、《<2013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9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9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7、《<2013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9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8、《<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9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聘任孙莹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9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孙莹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谭清
经办律师:周陈义 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