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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
    2014-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671 股票简称:天目药业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天目药业

    股票代码:600671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4年4 月24日

    更新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现对本报告书予以更新,更新内容涉及: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原披露内容“根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该制度”)规定,“本公司旗下单只基金持有或多只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股票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时,或单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股票达到该基金净资产3%时,由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持有人利益,就所投资公司的表决事项参与投票,启动行使投票权的流程”。长城汇理1号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对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安排参照该制度执行。

    长城汇理1号为结构化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按照收益分配的安排,计划份额被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两级计划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截止披露日,长城汇理1号的投资者数量为 87人,其中持有A类份额的投资者为84人,持有B类份额的投资者为3人。”

    现增加为“根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该制度”)规定,“本公司旗下单只基金持有或多只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股票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时,或单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股票达到该基金净资产3%时,由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持有人利益,就所投资公司的表决事项参与投票,启动行使投票权的流程”。长城汇理1号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对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安排参照该制度执行。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参考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意见,独立作出决策,并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

    长城汇理1号为结构化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按照收益分配的安排,计划份额被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两级计划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截止披露日,长城汇理1号的投资者数量为 87人,其中持有A类份额的投资者为84人,持有B类份额的投资者为3人。由北京华清汇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他86名投资者共同构成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受益人,其中北京华清汇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述更新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表示歉意。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长城汇理1号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财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目药业/上市公司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上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行为
    长城汇理1号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准则第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阮琪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105579
    组织机构代码57743381-2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主要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经营期限2011年6月21日至不约定期限
    税务登记证号310109577433812
    股东情况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0%;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0%;

    通讯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021-6888666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阮琪董事长中国杭州
    刘未董事、总经理中国上海
    骆旭升董事中国杭州
    吴梦根董事中国杭州
    冯立新董事中国北京
    姚先国董事中国杭州
    朱洪超董事中国上海
    黄惠督察长中国上海
    王家俊副总经理中国上海
    杨铁军监事中国上海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四川路桥、龙泉股份外未持有、控制其它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长城汇理1号除持有天目药业股份外,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长城汇理1号通过上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天目药业股份,其目的是进行股权投资,获取股票增值收益,为公司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创造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长城汇理1号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天目药业或者处置其已拥有的天目药业权益的具体安排。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比例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长城汇理1号不持有天目药业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将持有天目药业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6,092,527股,占天目药业总股本比例于2014年4月11日为5.0029%。具体如下表所示: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00%6,092,5275.0029%

    根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该制度”)规定,“本公司旗下单只基金持有或多只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股票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时,或单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股票达到该基金净资产3%时,由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持有人利益,就所投资公司的表决事项参与投票,启动行使投票权的流程”。长城汇理1号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对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安排参照该制度执行。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参考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意见,独立作出决策,并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

    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14年1月15日于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正式成立运作,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期限为3年。本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1、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2、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1年之后,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资产全部变现,资产管理合同提前终止;3、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少于2人的;4、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5、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6、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7、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8、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长城汇理1号为结构化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按照收益分配的安排,计划份额被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两级计划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截止披露日,长城汇理1号的投资者数量为 87人,其中持有A类份额的投资者为84人,持有B类份额的投资者为3人。由北京华清汇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他86名投资者共同构成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受益人,其中北京华清汇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计划的投资范围为:股票、银行存款及现金。其中,股票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0~100%,银行存款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0~100%,现金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的0~100%;投资策略为:在系统分析宏观经济和宏观政策的基础上,主动判断股票市场未来一定时期的整体运行趋势,以及不同风格类型股票的相对走势,选择具有预期超额收益的股票类别进行投资。

    根据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长城汇理1号的固定管理费按计划财产净值的1.7%费率计提,托管费按计划财产净值的0.2 %年费率计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天目药业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在本报告书签署之前六个月内买卖天目药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日期出售股票买入股票
    数量(股)价格(元)数量(股)价格(元)
    12014年1月  939,81911.48~12.40
    22014年2月  4,038,29912.00~12.55
    32014年3月  1,067,57313.53~13.92
    42014年4月3,16415.42--
    52014年4月--50,00013.58~13.60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琪

    签署日期:2014年4月24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和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天目药业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也可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苕溪南路78号
    股票简称天目药业股票代码60067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长城汇理1号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长城汇理1号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后比例

    变动数量: 6,092,527股 变动比例: 5.0029%

    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长城汇理1号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长城汇理1号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琪

    签署日期: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