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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13-036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23号”文“关于核准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4000万股,发行价格为 32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54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11 年2 月 18 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280,000,000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5,180,94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14,819,060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苏公W[2011]B014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为人民币624,630,000元,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人民币590,189,060元。

      二、历次募集资金变更账户监管协议签订情况说明

      上市以来,公司募集资金按照项目开立账户分别存储和监管,公司分别与各大行、保荐机构签订了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

      三、本次变更专户存储银行情况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的议案》(公告编号:2014-027)。根据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同意将肝素钠原料药及制剂扩产项目、胰激肽原酶原料药及制剂扩产项目、门冬酰胺酶原料药及制剂扩产项目、合资研究院项目、营销及行政管理中心项目的募投项目资金专户及专户内所有募集资金及其孳息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广化支行转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常州分行)进行存储。

      四、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与广发银行常州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中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丙方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协议对三方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具体如下:

      1、甲方承诺在乙方开设五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1)账号为136801516010002911,截止 2014 年 4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137962842.4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肝素原料药及制剂扩产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账号为136801516010002881,截止 2014 年 4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206810426.3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胰激肽原酶原料药及制剂扩产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账号为136801516010002875,截止 2014 年 4月18日,专户余额为60917563.01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门冬酰胺酶原料药及制剂扩产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账号为136801516010002905,截止 2014 年4月18日,专户余额为59478041.0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合资研究院建设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账号为136801516010002898,截止 2014 年4月18日,专户余额为85277095.2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营销及行政管理中心建设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雷、宁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规定的联系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1、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特此公告。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14-037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23号”文“关于核准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4000万股,发行价格为 32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54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11 年2 月 18 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280,000,000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5,180,94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14,819,060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苏公W[2011]B014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为人民币624,630,000元,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人民币590,189,060元。

      二、相关决策情况:

      2014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置常州千红医院的议案》(公告编号:2014-011),并发布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置常州千红医院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7),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8000万元投资设置常州千红医院项目。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甲方)与常州千红医院(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以下简称“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01628436059688688,专户本金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利用超募资金投资的__常州千红医院建设__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张雷、宁敖_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__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1、公司、常州千红医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