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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大唐盈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大唐盈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盈泰洁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泰洁能”)。盈泰洁能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深圳市盈泰洁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1109139717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楼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4月11日
法定代表人:呼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会议服务。
(二)大唐盈泰的管理人
大唐盈泰的管理人为深圳市大唐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汇金”)。大唐汇金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授权,执行大唐盈泰的投资、管理事宜。
大唐汇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深圳市大唐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1107337611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B815房(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万元
实收资本:500万元
成立日期:2013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邸翔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项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
大唐汇金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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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唐盈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大唐盈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呼健女士,其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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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中房股份本次向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的两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所引起。
中房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资金将用于上市公司购买江苏国盛恒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90%股权项目、向江苏国盛增资和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旨在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实现上市公司业务转型,充实上市公司资产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保护上市公司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除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部分股票外,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中房股份股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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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中房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向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的两名特定对象发行14,000万股股票,募集资金95,760万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房股份于 2014年4月24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10,000万股。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合计14,000万股,两名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进行认购,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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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中房股份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确定为6.8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中房股份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三)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根据股份认购合同,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房股份的书面缴款通知,在中房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按照中房股份与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中房股份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股份认购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1、股份认购合同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正式生效:
(1)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决议批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中房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均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3)本协议经中房股份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中房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均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2、中房股份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双方在股份认购合同中同意并确认:除股份认购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外,双方对本次股票认购事宜不再附带任何其他的保留条款和/或前置条件。
(五)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4年4月2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决议,同意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中房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10,000股股份,并与中房股份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2014年4月2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房股份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2014年4月24日,中房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须经中房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以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公告为准)起36个月内予以锁定,不得转让或上市流通。
(七)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的其他安排
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与中房股份之间的其他安排。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中房股份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深圳市大唐盈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营业执照;
2、深圳市大唐盈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中房股份证券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大唐盈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呼健
签署日期:2014年4月2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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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2、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大唐盈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呼健
签署日期:2014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