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 公司负责人姓名 | 童来明 |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 | 黄阳旭 |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 靳建荣 |
公司负责人童来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阳旭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靳建荣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 总资产 | 3,041,481,125.14 | 2,979,237,427.45 | 2.09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1,698,146,463.07 | 1,674,440,049.30 | 1.42 |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2,389,938.23 | -9,360,008.47 | 不适用 |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营业收入 | 247,146,809.36 | 271,396,777.97 | -8.94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3,706,413.77 | 22,693,471.26 | 4.46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18,392,147.85 | 16,693,397.32 | 10.18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41 | 1.42 | 减少0.01个百分点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2 | 0.02 | 0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2 | 0.02 | 0 |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股东总数 | 57,608 | ||||
|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总数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
| 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 | 国有法人 | 28.16 | 335,223,823 | 84,000,000 | 无 |
| 广东粤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7.12 | 84,794,901 | 0 | 无 |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亚实业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4.05 | 48,260,718 | 0 | 无 |
| 赵嘉馨 | 境内自然人 | 3.96 | 47,091,366 | 0 | 未知 |
| 林广茂 | 境内自然人 | 3.39 | 40,339,766 | 0 | 未知 |
| 郑连发 | 境内自然人 | 1.60 | 19,083,594 | 0 | 未知 |
| 广州润华置业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1.26 | 15,022,720 | 0 | 无 |
| 广东粤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1.18 | 14,036,720 | 0 | 无 |
| 长安基金-光大银行-长安群英4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 | 其他 | 0.50 | 5,894,114 | 0 | 未知 |
|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福建中行新股申购资金信托项目<6期> | 其他 | 0.46 | 5,480,879 | 0 | 未知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股份种类及数量 | |||
| 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 | 251,223,823 | 人民币普通股 | |||
| 广东粤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84,794,901 | 人民币普通股 | |||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亚实业有限公司 | 48,260,718 | 人民币普通股 | |||
| 赵嘉馨 | 47,091,366 | 人民币普通股 | |||
| 林广茂 | 40,339,766 | 人民币普通股 | |||
| 郑连发 | 19,083,594 | 人民币普通股 | |||
| 广州润华置业有限公司 | 15,022,720 | 人民币普通股 | |||
| 广东粤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14,036,720 | 人民币普通股 | |||
| 长安基金-光大银行-长安群英4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 | 5,894,114 | 人民币普通股 | |||
|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福建中行新股申购资金信托项目<6期> | 5,480,879 | 人民币普通股 |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广东粤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润华置业有限公司、广东粤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是一致行动人;未知其他前10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资产负债表项目 | 期末余额(元) | 年初余额(元) | 变动比例(%) | 变动原因 |
| 货币资金 | 178,519,104.81 | 349,959,809.21 | -48.99 | 主要是东海岛项目投入减少资金 |
| 应收账款 | 239,245,274.68 | 173,013,539.38 | 38.28 | 主要受上年末现销促销政策的影响,本期全部为赊销 |
| 预付款项 | 146,856,372.71 | 92,634,514.79 | 58.53 | 东海岛项目投入资金增加 |
| 工程物资 | 41,881,187.77 | 6,485,656.94 | 545.75 | 本期继续追加工程物资采购,目前项目尚在投建中,未结转在建工程 |
| 应付账款 | 155,747,793.16 | 102,307,106.77 | 52.24 | 本期东海岛项目部分发票开具过来,公司入账 |
| 应交税费 | 13,802,332.36 | -1,517,878.09 | 上年末未抵扣进项税本年已全部抵扣完毕 | |
| 应付利息 | 1,923,333.37 | 21,246,666.69 | -90.95 | 本期支付了长期借款计提的应付利息 |
| 其他应付款 | 23,475,135.42 | 46,527,104.23 | -49.55 | 主要是重分类其他应收款中待抵扣进项税贷方余额减少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4,515,546.38 | 9,404,154.26 | -51.98 | 本期结转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
| 现金流量表项目 | 本期金额(元) | 上期金额(元) | 变动比例(%) | 变动原因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3,464,135.68 | 5,605,920.52 | -38.21 | 本期支付税费减少 |
|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8,164,513.86 | 27,769,783.19 | -34.59 | 本期支付与退还投标保证金比上年少 |
| 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 20,000,000.00 | 500,000,000.00 | -96.00 | 本期借款金额减少 |
| 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 310,000,000.00 | -100.00 | 本期没有偿还银行借款 |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34,582,499.97 | 6,557,499.97 | 427.37 | 本期支付5亿元长期借款一年期利息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1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建设湛江东海岛特种纸及涂布纸产业基地项目(一期),目前该项目已于2014年4月25日成功试产,内容详看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告。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承诺背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是否有履行期限 |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 |
|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 解决同业竞争 | 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 | 为避免同业竞争而做出的承诺:(1)本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均不与冠豪高新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2)若本公司获得有关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投资机会,那么本公司将尽其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冠豪高新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冠豪高新。本公司获得业务机会并具备转移条件后,应及时通知冠豪高新,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尽快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独立董事同意)作出决定,并通知本公司是否接受本公司提供的业务机会。如果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没有通知本公司,冠豪高新被视为放弃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受让权。冠豪高新放弃优先权后,本公司应将该等业务机会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3)若本公司明确表示,其投资或者收购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系基于本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并且本公司在投资或收购过程中,已做出可以向冠豪高新转让该等业务的安排。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在投资或收购该等业务之日起三年内,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许可的方式(该方式应对冠豪高新公平合理)加以解决;若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本公司应将该等业务转让予无关联的第三方。(4)本承诺函可被视为对冠豪高新及冠豪高新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 | 2010年10月24日,长期承诺 | 否 | 是 |
| 解决关联交易 |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股东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冠豪高新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股东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冠豪高新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冠豪高新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冠豪高新利益的行为。 | 2010年10月24日,长期承诺 | 否 | 是 | ||
| 解决同业竞争 |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为避免同业竞争而做出的承诺:“(1)本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均不与冠豪高新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2)若本公司获得有关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机会,那么本公司将尽其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冠豪高新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冠豪高新。本公司获得业务机会并具备转移条件后,应及时通知冠豪高新,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尽快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独立董事同意)作出决定,并通知本公司是否接受本公司提供的业务机会。如果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没有通知本公司,冠豪高新被视为放弃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受让权。冠豪高新放弃优先权后,本公司应将该等业务机会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3)若本公司明确表示,其投资或者收购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系基于本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并且本公司在投资或收购过程中,已做出可以向冠豪高新转让该等业务的安排。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在投资或收购该等业务之日起三年内,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许可的方式(该方式应对冠豪高新公平合理)加以解决;若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本公司应将该等业务转让予无关联的第三方。(4)本承诺函可被视为对冠豪高新及冠豪高新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 | 2010年10月24日,长期承诺 | 否 | 是 | |
| 解决关联交易 |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冠豪高新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冠豪高新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冠豪高新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冠豪高新利益的行为。 | 2010年10月24日,长期承诺 | 否 | 是 |
| 与再融资相关的承诺 | 解除同业竞争 | 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 | 1、自冠豪高新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中国纸业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或产品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中国纸业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则立即书面通知冠豪高新,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冠豪高新。2、中国纸业将公平对待包括冠豪高新在内的全部下属企业,且不会利用中国纸业对冠豪高新的控股地位,作出任何有损于冠豪高新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3、中国纸业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充分尊重冠豪高新的独立法人地位,以确保冠豪高新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 2009年12月26日,长期承诺 | 否 | 是 |
|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自冠豪高新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中国诚通集团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或产品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中国诚通集团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则立即书面通知冠豪高新,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冠豪高新。 2、中国诚通集团将公平对待包括冠豪高新在内的全部下属企业,且不利用本公司对冠豪高新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作出任何有损于冠豪高新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 2009年12月26日,长期承诺 | 否 | 是 |
| 与再融资相关的承诺 | 股份限售 | 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 | 承诺按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2011年11月21日至2014年11月21日 | 是 | 是 |
| 解决同业竞争 | 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中国纸业及其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均不与冠豪高新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2)若中国纸业获得有关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机会,那么中国纸业将尽其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冠豪高新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冠豪高新。中国纸业获得业务机会并具备转移条件后,应及时通知冠豪高新,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尽快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定,并通知中国纸业是否接受中国纸业提供的业务机会。如果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没有通知中国纸业,冠豪高新被视为放弃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受让权。冠豪高新放弃优先权后,中国纸业应将该等业务机会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3)若中国纸业明确表示,其投资或者收购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系基于中国纸业的整体发展战略,并且中国纸业在投资或收购过程中,已做出可以向冠豪高新转让该等业务的安排。在此情况下,中国纸业应在投资或收购该等业务之日起三年内,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许可的方式(该方式应对冠豪高新公平合理)加以解决;若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中国纸业应将该等业务转让予无关联的第三方;(4)中国纸业不会利用对冠豪高新的第一大股东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进行损害冠豪高新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5)本承诺可被视为对冠豪高新及冠豪高新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 | 长期 | 否 | 是 | |
| 解决关联交易 |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1)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第一大股东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冠豪高新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第一大股东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冠豪高新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冠豪高新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冠豪高新利益的行为。 | 长期 | 否 | 是 |
| 与再融资相关的承诺 | 解决同业竞争 |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诚通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均不与冠豪高新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2)若诚通集团获得有关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投资机会,那么诚通集团将尽其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冠豪高新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冠豪高新。诚通集团获得业务机会并具备转移条件后,应及时通知冠豪高新,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尽快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定,并通知诚通集团是否接受诚通集团提供的业务机会。如果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没有通知诚通集团,冠豪高新被视为放弃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受让权。冠豪高新放弃优先权后,诚通集团应将该等业务机会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3)若诚通集团明确表示,其投资或者收购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系基于诚通集团的整体发展战略,并且诚通集团在投资或收购过程中,已做出可以向冠豪高新转让该等业务的安排。在此情况下,诚通集团应在投资或收购该等业务之日起三年内,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许可的方式(该方式应对冠豪高新公平合理)加以解决;若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诚通集团应将该等业务转让予无关联的第三方;(4)诚通集团不会利用对冠豪高新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进行损害冠豪高新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5)本承诺可被视为对冠豪高新及冠豪高新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 | 长期 | 否 | 是 |
| 解决关联交易 |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1)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冠豪高新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冠豪高新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冠豪高新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冠豪高新利益的行为。 | 长期 | 否 | 是 |
| 其他承诺 | 分红 |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单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和清理等)或对外投资事项,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 长期 | 否 | 是 |
| 其他 |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商议、讨论前述吸收合并B股公司的重大重组项目。 | 2013年10月19日至2014年4月18日 | 是 | 是 | |
| 其他 |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自本公司复牌公告之日(10月28日)起6个月内不再筹划涉及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 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4月27日 | 是 | 是 | |
| 其他 |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承诺至少未来 3 个月内不会筹划涉及本公司的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收购、发行股份、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 2013年11月23日至2014年2月22日 | 是 | 是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来明
2014年4月26日
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