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10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杨明生,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万峰,执行董事林岱仁,非执行董事缪建民、张响贤,独立董事孙昌基、Bruce D. Moore(莫博世)、梁定邦、唐建邦出席了会议。非执行董事王思东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书面委托非执行董事缪建民代为出席并表决。
1.3 本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本公司董事长杨明生先生、财务总监及财务机构负责人杨征先生、总精算师利明光先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币种:人民币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 上年度末增减 | |
| 资产总计 (百万元) | 2,050,036 | 1,972,941 | 3.9%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 (百万元) | 224,285 | 220,331 | 1.8%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元/股) | 7.94 | 7.80 | 1.8% |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上年初至 上年报告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百万元) | 50,419 | 18,877 | 167.1%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元/股) | 1.78 | 0.67 | 167.1% |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上年初至 上年报告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营业收入 (百万元) | 154,214 | 138,250 | 11.5%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百万元) | 7,228 | 10,077 | -28.3%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百万元) | 7,236 | 10,083 | -28.2% |
| 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 0.26 | 0.36 | -28.3%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 0.26 | 0.36 | -28.2% |
| 稀释每股收益 (元/股) | 0.26 | 0.36 | -28.3%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 3.25 | 4.45 | 减少1.20个百分点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 3.25 | 4.45 | 减少1.20个百分点 |
注: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采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净利润的数据及指标,采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截至2014年3月31日,本公司投资资产为人民币19,152.18亿元。年初至报告期末,本公司净投资收益率为4.73%(净投资收益主要包含债权型投资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股权型投资股息红利收入、贷款类利息收入、投资性房地产净收益等);总投资收益率为5.06%(总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资产资产减值损失-投资业务营业税金及附加+投资性房地产总收益)/((期初投资资产+期末投资资产)/2)]/90}×365);退保率为1.24%;已赚保费为人民币1,289.70亿元,增长17.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本期金额(1-3月) |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1)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 2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 (12) |
| 所得税影响数 | 3 |
| 少数股东应承担的部分 | - |
| 合计 | (8) |
说明:本公司作为保险公司,投资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为主要经营业务之一,非经常性损益不包括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 A股股东216,649户 H股股东34,599户 | |||||
|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 比例 | 持股总数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 |
|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 国有法人股东 | 68.37% | 19,323,530,000 | - | - | |
| HKSCC Nominees Limited | 外资股东 | 25.78% | 7,287,150,739 | - | - | |
|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 | 0.14% | 40,760,952 | - | - | |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其他 | 0.13% | 35,685,900 | - | - | |
| 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摩根士丹利中国A股基金 | 外资股东 | 0.08% | 21,709,173 | - | - | |
|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 其他 | 0.07% | 20,000,000 | - | - | |
|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 其他 | 0.07% | 18,452,300 | - | - | |
| 谌贺飞 | 境内自然人 | 0.06% | 18,189,117 | - | - | |
| 中国工商银行-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0.05% | 15,091,294 | - | - | |
|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富时中国A50ETF | 其他 | 0.05% | 14,120,367 | - | - | |
| 股东情况的说明 | 1、HKSCC Nominees Limited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所持股份为代香港各股票行客户及其他香港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持有。因联交所有关规则并不要求上述人士申报所持股份是否有质押及冻结情况,因此HKSCC Nominees Limited无法统计或提供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2、本公司未知前十名股东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其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幅度及其原因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主要财务指标 | 2014年 3月31日 | 2013年 12月31日 | 增减幅度 | 主要原因 |
| 资产总计 | 2,050,036 | 1,972,941 | 3.9% | 保险业务资产的累积 |
| 负债合计 | 1,823,428 | 1,750,356 | 4.2% | 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增长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股东权益合计 | 224,285 | 220,331 | 1.8% | 本期净利润的影响 |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主要财务指标 | 3月31日止 3个月期间 | 3月31日止 3个月期间 | 增减幅度 | 主要原因 |
| 营业利润 | 8,772 | 12,802 | -31.5% | 投资收益下降的影响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 7,228 | 10,077 | -28.3% | 投资收益下降的影响 |
(2)会计报表中产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及其原因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主要财务指标 | 2014年 3月31日 | 2013年 12月31日 | 增减幅度 | 主要原因 |
| 货币资金 | 50,758 | 21,406 | 137.1% | 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主要财务指标 | 3月31日止 3个月期间 | 3月31日止 3个月期间 | 增减幅度 | 主要原因 |
|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3,088 | 1,667 | 85.2% | 短期险业务序时进度差异和大病保险业务增长的影响 |
|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 64,101 | 39,763 | 61.2% | 新单保费收入增加的影响 |
| 所得税费用 | 1,461 | 2,650 | -44.9% | 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和递延所得税的综合影响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A股上市前(截至2006年11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设立公司时投入至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中,权属变更手续尚未完成的土地共4宗、总面积为10,421.12平方米;投入至公司的房产中,权属变更手续尚未完成的房产共6处、建筑面积为8,639.76平方米。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承诺:自公司A股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协助公司完成上述4宗土地和6处房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如届时未能完成,则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承担由于产权不完善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严格按照以上承诺履行。截至本报告期末,除深圳分公司的2宗房产及相应土地因相关产权划分不清的历史原因暂未完成产权登记外,其余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公司深圳分公司持续正常使用上述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房产及相应土地,未有任何其他方对公司使用上述房产及相应土地提出任何质疑或阻碍。
深圳分公司与其他产权共有人已向原产权人的上级机构就办理物业确权事宜发函,请其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请国资委确认各产权共有人所占物业份额并向深圳市国土部门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情况,以协助本公司与其他产权共有人办理产权分割手续。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201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4-01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4月11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14年4月25日在北京中国人寿广场A18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0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杨明生,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万峰,执行董事林岱仁,非执行董事缪建民、张响贤,独立董事孙昌基、Bruce D. Moore(莫博世)、梁定邦、唐建邦现场出席会议;非执行董事王思东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会议,书面委托非执行董事缪建民代为出席并表决。本公司监事和管理层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杨明生董事长主持,与会董事经充分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薪酬管理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十二五”规划纲要2013年度评估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公司治理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五年偿付能力与资本规划报告(2013年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红棉项目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的养老险公司与国寿安保基金公司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该等交易构成公司在联交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明生、万峰、缪建民、张响贤、王思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同意将该关联交易提交201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控股的财产险公司与国寿安保基金公司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关联董事杨明生、万峰、缪建民、张响贤、王思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同意将该关联交易提交201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有关本交易的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另行发布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以及章程附件修正案请见本公告附件。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固定资产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人民币资产系统外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高管人员开展审计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风险偏好陈述书>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提交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内容请详见本公司另行公布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5日
附件: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
原条文: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董事会11名董事中,非执行董事至少1人且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修改原因:
根据公司董事会运作的实际情况,董事会成员将从11人增加到12人,因此本条需做相应修改。
修改为: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董事会12名董事中,非执行董事至少1人且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规则第十一条
原条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中非执行董事至少1人,并且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
修改原因:
公司董事会组成由11名董事增加至12名董事。
修改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中非执行董事至少1人,并且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4-01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4月14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于2014年4月25日在中国人寿广场A18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监事长夏智华、监事史向明、罗忠敏、杨翠莲、李学军现场出席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长夏智华女士主持,与会监事经充分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审核认为: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该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所包含的信息能反映公司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公司参与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公司治理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高管人员开展审计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内控评估工作计划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风险偏好陈述书>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4-01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公司”)拟分别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保基金”)签署《基金产品认(申)购、赎回框架协议》(“集团公司框架协议”)、《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据此,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拟分别与安保基金进行某些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基金产品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产品的代理销售等。
●以上框架协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拟分别与安保基金签署集团公司框架协议、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据此,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拟分别与安保基金进行某些日常交易,主要包括基金产品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产品的代理销售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保基金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财产险公司为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公司及财产险公司与安保基金之间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由于集团公司及财产险公司与安保基金的交易金额上限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以上,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本次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批准后签署相关协议。
二、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及安保基金的基本情况
1、集团公司基本情况
集团公司的前身是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于2003年进行重组,并于2003年7月21日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主要从事已承保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的续期收费和给付保险金等保险服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控股或参股境内外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保险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财产险公司基本情况
财产险公司为一家于2006年12月30日在北京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安保基金基本情况
安保基金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9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88亿元,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其85.03%和14.97%的股权。安保基金的经营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三、集团公司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范围
根据集团公司框架协议,集团公司与安保基金将进行基金产品认(申)购和赎回的交易。集团公司认(申)购或赎回安保基金所管理的基金(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的基金类型)的基金份额,并支付与基金认(申)购或赎回相关的认(申)购费或赎回费。集团公司认(申)购或赎回安保基金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由集团公司根据自身的投资规定进行投资决策。
2、定价及付款
集团公司框架协议下之交易的定价应根据行业惯例并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应就基金产品的认(申)购或赎回按照认(申)购或赎回当日基金产品的单位净值定价,并且集团公司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基金产品认(申)购或赎回费率向安保基金支付认(申)购费或赎回费。集团公司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交付认(申)购款项及相应的认(申)购费;集团公司赎回申请成功后,安保基金应依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将扣除赎回费之后的赎回款项支付给集团公司。
3、期限
集团公司框架协议的期限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在集团公司框架协议的期限内,双方将不时就各项交易订立具体协议,但该等具体协议须受集团公司框架协议的原则规范。
4、年度上限
本公司预计,于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集团公司框架协议下各类交易的年度上限如下:
人民币亿元
|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基金产品认(申)购金额及相应的认(申)购费 | 50 | 100 | 100 |
| 基金产品赎回金额及相应的赎回费 | 50 | 100 | 100 |
在确定上述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经考虑了未来三年集团公司持有安保基金产品的保有量、申购赎回交易频率、预计的销售量、预计有关交易费率、安保基金预计发行基金产品数量、集团公司对于基金产品的预计需求(特别是对普通货币市场基金及场内货币市场基金的需求)、国内保险行业及国内基金市场的预期增长等因素,也考虑了预计有关年度的业务增长情况。
四、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范围
根据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财产险公司与安保基金将进行某些日常交易,包括:
(1)基金产品认(申)购和赎回:财产险公司认(申)购或赎回安保基金所管理的基金(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的基金类型)的基金份额,并支付与基金认(申)购或赎回相关的认(申)购费或赎回费。财产险公司认(申)购或赎回安保基金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由财产险公司根据自身的投资规定进行投资决策。
(2)基金销售:在财产险公司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后,安保基金在担任基金管理人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委托财产险公司作为安保基金管理基金的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的基金类型),并由安保基金向财产险公司支付基金销售费用和客户维护费等法律法规允许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
(3)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安保基金购入财产险公司保险产品以及双方互相提供服务、租入租出资产以及提供信息系统服务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
2、定价及付款
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下各类交易的定价应根据行业惯例并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就各类交易参考下列定价原则:
(1)基金产品认(申)购和赎回:双方应就基金产品的认(申)购或赎回按照认(申)购或赎回当日基金产品的单位净值定价,并且财产险公司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基金产品认(申)购或赎回费率向安保基金支付认(申)购费或赎回费。财产险公司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全额交付认(申)购款项及相应的认(申)购费;财产险公司赎回申请成功后,安保基金应依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将扣除赎回费之后的赎回款项支付给财产险公司。
(2)基金销售:安保基金应按照基金销售合同规定的费率向财产险公司支付基金销售费用,并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财产险公司所销售基金的每日保有量为基数,按基金销售合同约定的费率标准向财产险公司支付客户维护费。基金销售费用和客户维护费的费率参照市场水平、行业惯例及市场上类似基金产品的费率水平定价。安保基金应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按月或按季度向财产险公司支付基金销售费用及客户维护费。
(3)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双方应参照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以及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类似交易的价格进行定价。有关费用应按照双方之间订立的具体协议所约定的方式支付。
3、期限
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的期限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在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的期限内,双方将不时就各项交易订立具体协议,但该等具体协议须受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的原则规范。
4、年度上限
本公司预计,于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下各类交易的年度上限如下:
人民币亿元
|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基金产品认(申)购金额 | 50 | 100 | 100 |
| 基金产品赎回金额 | 50 | 100 | 100 |
| 基金产品认(申)购费 | 0.5 | 1 | 1 |
| 基金产品赎回费 | 0.5 | 1 | 1 |
| 安保基金支付的基金销售费用和客户维护费 | 0.5 | 1 | 1 |
| 其他日常交易金额 | 0.5 | 1 | 1 |
在确定上述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经考虑了未来三年财产险公司持有安保基金产品的保有量、申购赎回交易频率、预计的销售量、预计有关交易费率、安保基金预计发行基金产品数量、财产险公司对于基金产品的预计需求(特别是对普通货币市场基金及场内货币市场基金的需求)、国内保险行业及国内基金市场的预期增长等因素,也考虑了预计有关年度的业务增长情况。
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集团公司和财产险公司投资安保基金管理的基金产品,可令安保基金的投资者组合更趋多样化,并增加安保基金管理之资产规模,从而增加安保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收入。另外,安保基金可以依赖财产险公司庞大的分销网络,透过财产险公司的销售代理推广其基金产品。
六、审议程序
1、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批准集团公司及财产险公司与安保基金签署集团公司框架协议、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框架协议。关联董事杨明生、万峰、缪建民、张响贤、王思东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2、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该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咨询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原则,协议条款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独立股东权益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集团公司框架协议
4、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5日
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