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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 安彩高科 编号:临2014—008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4月15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采用现场结合传真方式举行,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7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阅,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单独文件。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单独文件。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三、关于对部分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议案

      为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状况,2014年计划投资约10,074万元实施动力厂烟气余热发电改造等八项技改项目。对以上项目进行技术改造后,将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 安彩高科 编号:临2014—009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4月15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以现场结合传真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阅,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情况详见单独文件。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 安彩高科 编号:临2014—010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公司章程》中第一百五十五条有关利润分配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

      原内容: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

      拟修订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二、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

      原内容: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

      2、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2元。

      拟修订为:公司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三、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五)款

      原内容:分红比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拟修订为:分红比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四、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七)款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该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还应在召开审议分红的股东大会上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拟修订为: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该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还应在召开审议分红的股东大会上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