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松辽汽车 编号:临2014-015号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一审判决及上诉阶段
●本公司被追加为第二被告
●涉案的金额:259.38万元
●对公司2014年度损益无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槐商初字第148号),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机构及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名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槐荫法院”)
(2)审判长:王玲;人民陪审员:汪秀英、高金辉;书记员:朱岭
2、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济南新吉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吉尔公司”)
住所: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涛,山东明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中顺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汽车”)
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东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周银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琛,中顺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员工
(3)被告: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松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然,北京市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岩,北京市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案由
1、原告的诉求
(1)2012年3月26日,新吉尔公司向槐荫法院提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①中顺汽车支付工程进度款235.8万元及违约金23.58万元;②诉讼费由中顺汽车承担。
(2)2013年1月21,槐荫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根据中顺汽车向法院提交的与本公司于2008年3月5日签署的《合同书》,新吉尔公司申请法院将本公司追加为第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①中顺汽车、本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35.8万元及违约金23.58万元;②诉讼费由中顺汽车和本公司承担。本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收到槐荫法院有关应诉通知书等文件。
2、本诉讼的事实情况
(1)本公司与中顺汽车签署的《合同书》基本情况
2008年3月5日,本公司与中顺汽车(该公司系本公司的参股公司,2008年3月5日时,其与本公司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签署《合同书》,约定由中顺汽车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第三方对本公司的冲压分厂B线压力机的机械部分局部改造、检修,电气部分恢复和改造。改造期限自中顺汽车确定第三人至改造工作全部结束(不超过两年)。费用与付款方式为向第三方支付的项目改造费用已实际发生额为准,并由中顺汽车支付给第三方,具体付款方式由中顺汽车与第三方另行协商确定,再由本公司与中顺汽车进行结算。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本公司与中顺汽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合同签订地(沈阳苏家屯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中顺汽车与新吉尔公司签署的《合同书》基本情况
2008年7月18日,中顺汽车与新吉尔公司签署《合同书》,约定:①由新吉尔公司对本公司冲压分厂B线的6台压力机的机械部分局部改造、检修,电器部分恢复和改造,具体工程内容见双方商定的“技术协议书”;②B线5#机jb36-630A压力机的拆迁、安装工作,具体工程内容见双方商定的“技术协议书”;③2000吨液压机用钢梁的设计和制造工作,具体内容见双方商定的“技术协议书”;④中顺汽车与新吉尔公司签署合同的总金额人民币柒佰捌拾陆万元整。合同履行期为新吉尔公司收到中顺汽车预付款之日起,施工周期六个月;⑥交货地点为中顺汽车冲压分厂(实则为本公司的冲压分厂);⑦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总额的35%(其中20%作为定金),计275.10万元,合同生效,其他部分款项按照进度付款等。另外,中顺汽车与新吉尔公司在双方签署的《合同书》约定,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3)其他情况
中顺汽车与新吉尔公司签署《合同书》事宜,未通知本公司,也未得到本公司的确认,中顺汽车与新吉尔公司签署的《合同书》与中顺汽车与本公司签署的《合同书》约定的冲压分厂压力机技改内容不同,超出了本公司与其签署的《合同书》的约定技改范围,属于中顺汽车自行添加技改内容,与本公司无关。
(三)关于本公司与中顺汽车签署的冲压分厂压力机技改《合同书》的履行情况
截止2011年11月,中顺汽车仍未完成对本公司的冲压分厂压力机的技改工作,已超出其与本公司签署的《合同书》约定的合同期1年半时间。2011年7月14日,中顺汽车债权人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申请沈阳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中顺汽车在本公司6台冲压设备上有权属的改造部分资产。
2011年11月,本公司出于经营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对冲压分厂的6台压力机进行了公开拍卖处理。在本公司拟对冲压分厂的6台压力机处置前,公司曾口头向中顺汽车通报,中顺汽车口头表示无异议。经公司与中顺汽车债权人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及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协商,同意将已经查封的中顺汽车在本公司6台冲压设备上有权属的改造部分资产随同本公司的6台压力机一起处置,在征得中顺汽车债权人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及沈阳中级人民法院的同意,本公司聘请辽宁中意慧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入围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中顺汽车在本公司6台冲压设备上有权属的改造部分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2,418,267元,评估结果已得到中顺汽车债权人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及沈阳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沈阳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0沈法执字第240号))解除了中顺汽车在本公司6台冲压设备上有权属的改造部分资产查封,该部分资产已随本公司的6台压力机一同拍卖,其拍卖金额为2,418,267元,已由拍得方直接支付给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并已由沈阳中级人民法院支付给中顺汽车债权人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有限公司,该事项已经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债务通知书》((2010沈法执字第240号))确认。对于上述情况,本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向中顺汽车发出《告知函》,履行通知义务。
截止本公告日,中顺汽车仍欠本公司往来款和资产租赁租金合计10,876,199.36元。
(四)关于新吉尔公司与中顺汽车签署的冲压分厂压力机技改《合同书》的履行情况
因本公司无法了解新吉尔公司与中顺汽车签署的冲压分厂压力机技改《合同书》的履行情况,根据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槐商初字第148号)描述,2009年1月,中顺汽车中止了其与新吉尔公司签署的《合同书》的履行,中止的具体原因及双方是否协商中止,槐荫法院的判决书无描述。
二、本诉讼的审理及判决情况
槐荫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2014年1月24日两次开庭审理了本案件,本公司的代理律师王岩及张晓然根据委托全程参与了案件审理和辩护,中顺汽车经法院合法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诉讼的应诉阶段,本公司多次向槐荫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陈述事实、提出有力证据,包括沈阳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件、中顺汽车欠本公司款项的证据及公证书、本公司在6台压力机拍卖后拆除前的经公证的现场情况的照片和录像等资料。槐荫法院均不予采纳或认可、支持。槐荫法院认为,新吉尔公司与中顺汽车签订的合同及技术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签订合同后,新吉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6台压力机进行了维修改造,而中顺汽车没有按约履行支付款项义务,本公司没有将维修改造费支付给中顺汽车的情况下,对6台压力机进行了处分,造成新吉尔公司与中顺汽车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014年3月13日,槐荫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吉尔公司维修改造费235.8万元。
2、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吉尔公司违约金23.58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50.4元,由本公司承担。
三、本公司对判决的后续处理
对于槐荫法院上述判决,本公司将于近期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判决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的利润暂无影响,至本公告之日,本公司日常经营工作正常。本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