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38 股票名称:西藏珠峰 编号:临2014-29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处于举证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226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4年4月22日,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被告”)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4)乐民初字第52号】、《举证通知书》【(2014)乐民初字第52号】及《民事起诉状》,四川国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国众”、“原告”)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在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我司。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四川国众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
四川国众诉称,2009年11月10日,我司与四川国众投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的房产(房产证号:乐山市房权证企业字第0000112号,建筑面积14848平方米;土地证号:乐城国用(1997)字第006186号,用地面积7974.76平方米)作价4300万元转让给四川国众。
现四川国众在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我司,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并申请判令我司返还1000万元购买房产款项及利息损失260万元,判令我司赔偿利益损失1000万元。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2009年11月10日所签《房屋买卖合同》于本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行解除;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于2013年11月向被告支付的1000万元购买房产款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截至付清日为止的资金利息损失(截止2014年2月28日,利息损失为260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违约造成的利益损失1000万元(暂定,具体损失金额以法院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所确定结果为准);
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备查文件
1、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乐民初字第52号】
2、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4)乐民初字第52号】
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 【(2014)乐民初字第52号】
4、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0338 股票名称:西藏珠峰 编号:临2014-30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对外投资收益确认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4月2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4】0313号),要求公司及时披露公司以持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县文星镇的工业土地及其上的房屋对外投资收益确认相关工作的详细进展、目前相关审计证据的获取情况和审计师的意见等,并进一步提示该事项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现就上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收益确认所涉资产过户工作的详细进展
2013年8月,我司与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签署双流工厂合作协议,共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8000万元,其中成都川宏以现金出资22800万元,占项目公司60%的股权,我司以持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县文星镇的工业土地及其上的房屋出资,参考评估机构对该土地和房屋的评估价值15665.21万元,双方同意按15200万元作价出资,占项目公司40%的股权,该对外投资我司将产生约8400万元的投资收益。现将该对外投资收益确认所涉资产过户工作详细进展公告如下:
(一)2013年10月30日,我司将相关实物资产对项目公司进行了交接。
(二)4月4日,房产过户至成都川峰电子有限公司,产权证已领。
(三)土地过户正在进行
1、按国土局要求完成地籍调查,已由国土局地籍所按实测面积出具地调报告。
地籍调查中出现一些问题:我司土地产证权属约207.7亩,但国土局地籍所依据我司现厂区围墙对过户地块进行了实地测量,结果与我司土地权属存在约13.8亩的差异。
我司协同国土局地籍所寻找差异原因已近三周,分别至双流国土、规划、建委、双流县档案馆及西航港管委会进行查询,但因双流大部分机构是2005年正式进行现规模的建档工作的,资料不齐备,红线无坐标,当时人员早已调离,差异原因至今仍未能明确。
2、已按服务大厅要求准备资料并交件,资料正在交易中心预审。
3、4月24日下午,我司收到双流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交易接件通知单。
二、相关审计证据的获取情况和审计师的意见
2014年4月25日上午,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情况说明》,“本所为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西藏珠峰公司以持有位于成都市双流县文星镇的工业土地及其上的房屋对外投资约8400万收益是否于2013年度确认事项,鉴于目前获取的进一步审计证据,我们认为西藏珠峰公司将该项投资有关的收益于2013年度确认并无不当。”
三、该收益确认事项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经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初步测算,上述对外投资收益确认后,公司2013年年度主要会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 主要会计数据 | 单位:元 |
| 营业收入 | 1,569,074,164.67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0,883,746.72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66,631,772.50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945,813.81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27,212,537.42 |
| 总资产 | 534,025,935.28 |
| 主要财务指标 |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319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319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4208 |
四、风险提示
公司2013年度经营业绩的具体数据将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最终审计意见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为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如审计结果表明公司2013年年末净资产为负值,则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公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14年1月2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公司2013年度业绩预告公告》(临2014-07)、1月30日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临2014-08)、3月3日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临2014-14)、4月10日发布《关于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临2014-27)、4月23日发布《关于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临2014-28)。
公司预约披露日期推迟至2014年4月30日,详见公司于4月10日披露的《关于延期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的公告》(临2014-26)。《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