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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1版)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与发展所需要

    的交易活动,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公允性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所有重大方面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 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详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勤勉经尽职,拥有专业的审计团队,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4年年度审计机构(包括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82 证券简称:华联矿业 编号:临2014-011

    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以前年度公司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对公司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具体如下: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方关联交易品名2014年预计交易金额
    燃料沂源县鲁村煤矿有限公司原煤500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一

    名称:山东华联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淄博市沂源县东里镇

    注册资本:叁亿陆仟柒佰捌拾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银山

    经营范围:前置许可经营项目:铁矿石开采、精选;一般经营项目为:货物进出口业务。

    (二)关联方二

    名称:沂源县鲁村煤矿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淄博市沂源县鲁村镇

    注册资本:肆仟壹佰叁拾万零肆仟叁佰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金山

    经营范围:煤炭开采、销售,矿山小型设备的生产、销售,畜禽养殖

    (三)关联关系

    齐银山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淄博华联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该公司69.89%股权。淄博华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沂源县鲁村煤矿有限公司40%的股权,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时,沂源县鲁村煤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齐金山先生为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因此山东华联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沂源县鲁村煤矿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三、关联方履约能力

    关联方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和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不存在履约风险。

    四、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定价原则,交易双方协商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两公司的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所需,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性交易,该交易不构成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主业亦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鉴于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预计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该关联交易将继续存在。

    公司相对于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该日常关联交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六、审议程序

    公司201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本次会议审议,并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签字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82 证券简称:华联矿业 公告编号:临2014-012

    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做如下修订:

    原公司章程“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中“第二节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机制”中“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及决策机制”为:

    (一)利润的分配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积极的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战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独立董事应说明理由。

    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说明理由。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3、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

    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董事会应制订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说明该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因,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需就利润分配政策的变化及新的利润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则、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利益进行审议并发表事前意见。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应提供网络投票形式。

    (六)若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未分红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

    (七)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时应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产。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机制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当年度实现利润,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仍有盈余的,公司应当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留存必要的未分配利润,保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方式;达到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具备利润分配条件,并且近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的,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将在定期报告中按照有关规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详细披露。

    4、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优先实施现金分红,但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较少,不足以派发;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利润或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不纳入现金分红的范围;

    (5)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的: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不断发展的经营规模不相匹配时,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前提下,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6、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7、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依职权制订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现金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二个月。

    (二)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订,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

    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独立董事应说明理由。

    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按照《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中的规定,在审议此次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时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应制订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说明该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因,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需就利润分配政策的变化及新的利润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则、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利益进行审议并发表事前意见,利润分配政策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6、若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时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产。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此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82 证券简称:华联矿业 公告编号:临2014-013

    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为2014年5月18日

    ●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5月12日

    ● 本次股东大会不提供网络投票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会议为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本次会议将以现场会议的方式于2014年5月18日上午9点召开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

    (五)会议地点

    本次会议于本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二、独立董事作《2013年度述职报告》

    三、会议审议事项

    (一)《关于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关于制定<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十一)《关于制定<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年)>的议案》。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截止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会议登记办法

    凡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应凭下列证件于2014年5月16日、17日上午9:00 - 11:00、下午2:30 - 4:30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

    2、法人股东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证券账户卡;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

    4、自然人股东由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证券账户卡。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16日下午4:00时。

    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24小时前送达至本公司证券部(授权委托书样本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参会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地址:淄博市沂源县东里镇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孙钊 邮政编码:256119

    电话:0533-3389666 传真:0533-3389666

    电子邮箱:hualianzqb@163.com

    特此公告。

    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5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于2014年5月18日在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东里镇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的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自本次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公司/本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意见如下:

    表决议案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制定<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制定<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年)>的议案》   

    特别说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在“同意”、“反对”、“弃权”的方框中打“√”,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发日期:二○一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