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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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锁炳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新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路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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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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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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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利润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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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原因分析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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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锁炳勋
201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199 证券简称:金种子酒 公告编号:临2014-008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利润分配每10股派发现金0.80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0.08元(含税)。
●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076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为0.072元;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6日
● 除息日:2014年5月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13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本公司2013年末总股本555,775,00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共派发股利44,462,000.16元。公司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发放范围:截止 2014年5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根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
(1)根据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76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以下同)的法人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8元。
(3)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2元。
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司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A、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B、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C、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8元;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6日
2、除 息 日:2014年5月7日
3、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13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4年5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2、除上述股东外,其余流通股的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558-2210568
3、联系传真:0558-2212666
4、联系地址:安徽省阜阳市莲花路259号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199 证券简称:金种子酒 公告编号:临2014-009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26日收到保荐机构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关于变更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公司原保荐代表人陈克庆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华西证券决定委派黄斌先生接替担任保荐代表人并履行相关职责。
本次变更后,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黄斌先生和袁宗先生。
特此公告。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28日
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