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85 证券简称:*ST金 泰 公告编号:2014-017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
28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泰执字第29恢1号《执行裁定书》及(2010)泰执字第29恢1-7号《执行裁定书》,关于公司与深圳市奇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公司董事会已于2004年3月18日、2004年5月14日、2010年5月13日、2010年6月5日、2011年7月28日、2011年9月8日、2012年6月29日、2012年8月10日、2012年8月24日、2012年9月25日、10月19日、12月22日、2013年1月31日、2月20日、3月23日和4月20日、9月14日、10月8日、12月14日、12月27日、12月28日、12月31日、2014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及进展有关情况。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奇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泰执字第29恢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及裁定结果。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奇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济民四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奇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提出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深圳市中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与深圳市中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本案涉及标的额的债权债务已经全部结清,因此本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奇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已完结,故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奇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济民四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泰执字第29恢1-7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及裁定结果。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奇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奇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提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完结,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经审核,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洪楼西路29号,证号历城002841号项下第2-5幢及证号为历城002840号项下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洪楼西路29号,土地证号为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阴县栾湾乡东平洛村土地证号为平国用(98)字第081306069号的土地使用权和位于平阴县安城乡西土寨村土地证号为平国用(99)字第005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泰执字第29恢1号《执行裁定书》及(2010)泰执字第29恢1-7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