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078 股票简称:澄星股份 编号:临2014-009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4月27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于 2014年4月17日向各位董事发出了会议通知,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李兴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经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弃权0 票,反对0 票。
详见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招商银行昆明金星支行申请
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弃权0 票,反对0 票。
详见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078 股票简称:澄星股份 编号:临2014-010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宣威磷电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已实际为宣威磷电提供的担保余额累计为人民币42,742.48万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发生。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4 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宣威磷电向招商银行昆明金星支行申请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公司9名董事表决通过此项议案,本次为宣威磷电提供担保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情况
公司名称: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云南省宣威市
法定代表人:李兴
主营业务:磷化工、磷酸盐产品、洗涤用品生产销售;化工原料销售。
宣威磷电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截止2013年12月31日,宣威磷电总资产153,844.40万元,总负债78,448.53万元,股东权益为75,395.8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0.99%。
三、担保协议签署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担保事项相关的《保证合同》尚未签署,需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且其他各方内部审议程序完成后将于近日签署。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被担保方宣威磷电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权,且经营业绩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7,742.48万元(含本次担保10,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宣威磷电和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7.20%。其中逾期担保数量为0元。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9日
股票代码:600078 股票简称:澄星股份 编号:临2014-011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15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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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8日
● 除息日:2014年5月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14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4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4月12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8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方案内容:本次利润分配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662,572,86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9,938,592.92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按照以上规定,本次利润分配时,暂由本公司按5%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暂为每股人民币0.01425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本次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35元。如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5元。
三、本次利润分配的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8日
2、除息日:2014年5月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14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5月8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利润分配的实施办法
本次利润分配时,本公司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本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本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梅园大街618号
3、联系电话:0510-80622329,80622327
4、联系传真:0510-86281884
七、备查文件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