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4-026
债券代码:126015 债券简称:08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08康美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年5月5日(最后交易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年5月6日;
3、债券到期日:2014年5月8日;
4、债券兑付日:2014年5月8日;
5、债券摘牌日:2014年5月8日。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5月8日发行的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08康美债”、“本期债券”)至2014年5月8日届满六年,将于2014年5月8日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5月7日期间的年度利息。根据《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08康美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8康美债;
3、债券代码:126015;
4、发行总额:人民币90,000万元;
5、债券期限:自本期债券发行之日起6年;
6、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0.8%;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8、债券起息日:2008年5月8日;
9、债券付息日:2009年至2014年间每年的5月8日;
10、债券兑付日:2014年5月8日;
11、债券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2008年5月2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交易;
12、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有关“08康美债”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08年5月6日在上交所网站发布的《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以及2008年5月22日发布的《上市公告书》,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本次付息利率及本息兑付方案:
《上市公告书》中规定:公司债券按票面金额计息,计息起始日为公司债券发行日(即2008年5月8日),票面利率为0.8%。
本次兑付每手“08康美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兑息人民币8.00元(含税),兑付本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的有关约定,每张公司债券本次兑付金额为人民币100.80元/张(含税,含最后一期利息)。本期债券到期兑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90,000万元,付息金额为720万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年5月5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年5月6日;
3、债券兑付日:2014年5月8日;
4、债券摘牌日:2014年5月8日。
四、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4年5月5日上交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康美债”持有人。
五、本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将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的本息兑付。本公司将在本期兑付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收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债券持有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08康美债”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截止2014年5月5日上交所收市后持有“08康美债”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请在本次债券兑息日(5月8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08康美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财务管理部确认。
账户名称: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揭阳普宁支行
账户号码:489016100010123015459
咨询电话:0663-2936569
咨询人: 曾海珍
邮寄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长春路中段康美药业财务管理部曾海珍
邮政编码:515300
(2)请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次债券兑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填写完毕的附件表格《“08康美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需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信封上请注明“08康美债所得税资料”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在本次债券兑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请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资料及划出税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段小霞,电话:0755-33915822,传真:0755-86275777,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泰科路,邮编:518000
2、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伟,电话:020-87555888,传真:020-87557566,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19 楼,邮编:510075
3、托管人: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电话:021-68870114,传真:021-6887006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表:“08康美债”付息事宜之QFII 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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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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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4-027
债券代码:126015 债券简称:08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4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4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各位董事及列席会议人员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
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的议案》。
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