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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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杨传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高光庆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孟伟敏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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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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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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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关于HAL亚洲公司诉讼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益民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续进展情况:
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益民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商投公司")与荷兰HAL亚洲投资公司(以下简称"HAL 亚洲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上海红星眼镜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红星眼镜公司股权22%和78%。
HAL 亚洲公司以益民商投公司未能及时将"红星"商标注册到合资公司上海红星眼镜公司名下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益民商投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 42,828,060 元。益民商投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并提起了反诉,请求判令 HAL 亚洲公司向益民商投公司支付第二笔红星眼镜公司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42,828,060 元(详见2012年10月27日公司编号为临2012-07的临时公告)。
2013年2月26日与8月1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听证了HAL亚洲公司诉讼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益民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事项,2013年8月15日及9月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日前,本公司子公司益民商投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S10号,对本次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主要内容:要求益民商投公司向HAL亚洲公司赔偿人民币2000万元;要求HAL亚洲公司向益民商投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2,828,060元及其他内容(详见2014年3月27日公司编号为临2014-09的临时公告)。
为切实维护公司利益,益民商投公司于2014年4月3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2014年4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2013年末总股本878,355,894股计,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52,701,353.64元。现金分红占当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93%。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传华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