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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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徐长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建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 凯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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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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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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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常用词语释义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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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关于大丰土地诉讼事项
2013年9月11日,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大丰文峰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对大丰市人民政府及大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事,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我司上述合同纠纷案后,主持了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友好地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014年2月26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苏民初字第0053号】。2014年3月27日,公司收到大丰市人民政府归还的第一笔土地出让金5,000.00万元。相关事项公司已于2013年9月10日、9月28日、2014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并同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
2、竞得土地使用权情况
2014年1月28日,公司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松江区岳阳街道中山二路 3 号地块(宗地编号:201317289775436554)总面积为 12,258.8 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总价 2.21 亿元(不含契税),并与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事项公司已于2014年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并同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3.1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⑴ 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新有斐大酒店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⑵ 公司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徐长江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⑶ 陈松林、顾建华、杨建华、马永、裴浩兵承诺:所间接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⑷ 2011年5月17日,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新有斐大酒店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长江承诺:1、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之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2、若发行人之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则承诺人作为发行人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期限内,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承诺人所控制之发行人之外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会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主要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于该等业务中持有权益或利益;如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的发行人之外的企业获得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主要从事的相关业务或未来将主要从事的业务有关的项目机会,则承诺人将无偿给予或促使所控制之发行人之外的企业无偿给予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参与此类项目的优先权。
⑸ 2011年5月17日,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新有斐大酒店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长江承诺:1、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规范关联交易: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除发行人外的关联方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向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除发行人外的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在双方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以双方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避免损害发行人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2、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除发行人外的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⑹ 2011年5月17日,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发行人在A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之前所收到的财政补贴、财政返还、政府相关部门扶持款、税收返还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款项且已被公司确认为收入的,未来如出现被相关政府部门追缴的情况,将由文峰集团全额承担。
3.3.2 其他承诺
2012年8月6日,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为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利润分配的内容为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以公司按照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盈利为前提,在现金流能满足公司正常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现金分红。如实施现金分红,其比例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因特殊情况无法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作出特别说明,由股东大会审批。如果董事会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拟不进行现金分红,董事会应当在决议中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3、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必要时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股利之余,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均正常履行。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长江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