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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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刘建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田鑫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田鑫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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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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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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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全资子公司包头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头西水")于2013年12月25日收到包头市九原区主城区三片两线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包头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站南地区工厂停产的通知》(包九原环综整办发[2013]29号),通知明确包头西水已列入包头市火车站南地区环境综合治理范围,所属区域相关规划已依法完成,公司所占土地,规划已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通知要求包头西水必须在2013年底前停产。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临时公告。
截至目前,包头西水最终的政府补偿方案尚未确定,公司正在积极配合政府开展最终确认工作。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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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良
201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91 证券简称:西水股份 编号:临 2014-011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201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于 2014 年 4 月 28日以传真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不超过2.5277亿元人民币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持有的不超过5600万股兴业银行股权作为质押,向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借款不超过2.5277亿元人民币,年利率不超过7.6%,借款期限12个月,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偿还借款。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291 证券简称:西水股份 编号:临 2014-012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201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1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4月28日以传真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审核了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并认真阅读了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现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的反映出公司2014年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