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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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朱勇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健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寅女士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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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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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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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3年8月1日公司披露《重大仲裁公告》,公告内容参见2013年8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2013-015号公告。截至目前,公司并未收到法院就ICT公司向我国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国际棉花协会ICA的该份仲裁裁决提出申请的任何通知,更未进入法院相应的审查程序,因此,国际棉花协会ICA的该份裁决尚未达到可以获得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公司将积极推进对上述事项的处理,并依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勇先生
2014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630 证券简称:龙头股份 编号:临2014-011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4月29日(星期二)上午8点45分
2.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4月29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00
3. 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上海市制造局路584号)D座会议中心会议厅
(二)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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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朱勇先生。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8人,代表股份130,125,3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627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8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9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2013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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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3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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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3年年度财务决算及2014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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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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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13年年报及年报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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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2014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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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续聘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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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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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2014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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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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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关于购买在联交所公开挂牌的上海凯中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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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八项、第十一项《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购买在联交所公开挂牌的上海凯中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周俊岭、汪旻铭律师见证,其结论意见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提案的提案人及提案程序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