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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发表的书面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
①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包含的信息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
②我们保证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5、对于《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表的书面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
①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包含的信息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
②我们保证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6、对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的专项意见
我们认为: 分配预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股东分红回报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同意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对于《关于变更银川隆基500MW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发表的专项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银川隆基500MW募投项目进行变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的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31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年度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13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346号”《关于核准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00元,募集资金总额157,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189.5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51,310.50万元,资金已于2012年3月30日到账,并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2]第0064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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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与募集资金专户中的期末资金金额一致。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2012年5月29日,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发生变动的议案》(详见2012年5月30日公告),对原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进行变更,但未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募投项目仍为年产500MW单晶硅棒/片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由137,032万元变更为116,646万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协议银行及保荐机构四方经协商,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其中公司是指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是指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和无锡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协议银行是指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保荐机构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其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民生银行开设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分别用于银川项目和无锡项目,该专户仅用于子公司对募投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金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民生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及其子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民生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民生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民生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6、公司、子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民生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生银行,同时按四方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四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民生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子公司、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子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信证券发现公司、子公司、民生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四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四方监管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分别存放在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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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定期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且存单不得质押。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2,456万元年产500MW单晶硅棒/片建设项目,上半年新使用募集资金新投入2,497.68万元。
原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2年4月23日出具了中瑞岳华专审字【2012】第1394号《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12 年5 月29 日,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隆基股份关于先期投入资金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24,564,093.73 元置换上述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1)201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
2013年2月22日,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该笔资金的使用期限延长6个月,合计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该笔资金已如期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详见公司2013年8月23日公告)
(2)2013年1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该笔资金已如期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详见公司2014年1月18日公告)。
(3)2013年4月1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3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该笔资金已如期偿还(详见公司2014年4月16日公告)。
(4)2013年8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3.2亿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该笔资金将于2014年8月6日到期 。
4、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无。
5、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2年5月29日,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发生变动的议案》,公司拟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500MW单晶硅片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无锡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隆基”),实施地点变更为无锡新区,但未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募投项目仍为年产500MW单晶硅棒/片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由137,032万元变更为116,646万元,减少项目投资总额20,386万元计入超募资金。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无。
六、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2013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地执行了四方监管协议,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况。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3年度
编制单位: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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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32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隆基”)
●担保数量:拟为银川隆基在宁夏银行西城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授信50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期限一年。
●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经营需求,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为银川隆基在宁夏银行西城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授信50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期限一年。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年度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圆整
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太阳能电池、半导体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器机械的开发、生产、销售;货物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凭审批批准文件经营)。
银川隆基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审计,截至2013年12月31日,银川隆基的资产总额为1,415,764,295.76 元,负债总额为290,887,882.56 元,净资产为1,124,876,413.20 元。2013年度营业收入为531,051,471.33 元,净利润为43,258,173.29 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尚未与相关银行签订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以银行核准的金额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其担保事项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为4.47亿元人民币。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行为,公司未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亦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年度董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33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银川隆基500MW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项目名称未变,仍为银川隆基年产500MW单晶硅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银川隆基500MW募投项目”);
●投资总额:43,537万元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金额:由原项目拟投入金额77,605万元调减至43,537万元,调减金额34,068万元。
●新项目预计正常投产并产生收益的时间:预计2014年7月开始投产。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股份”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346 号”《关于核准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00元,募集资金总额157,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189.5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51,310.50万元,已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瑞岳华验字[2012]第0064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为137,032.00万元,超募资金为14,278.50 万元。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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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项目原实施主体为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隆基”),实施地点为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一)银川隆基500MW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1、前次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2012年5月29日,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发生变动的议案》(详见2012年5月30日公告),对原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进行变更,但未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募投项目仍为年产500MW单晶硅棒/片建设项目,变更如下(以下仅描述与银川隆基500MW募投项目变更相关情况):
(1)项目投资总额变更为:116,646万元,其中银川隆基500MW募投项目拟投入77,605万元。
(2)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银川隆基实施500MW单晶硅棒项目、无锡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实施500MW单晶硅片项目(以下简称“无锡隆基500MW募投项目”)。
(3)变更后的实施地点和进度:
银川隆基500MW募投项目:其中300MW在原募投项目用地上实施,投入192台单晶炉及配套设备、设施(以下简称“三期项目”),计划于2012年9月完成设备购置及开始安装,2013年6月达到设计产能;另外200MW在银川隆基二期项目租赁用地上实施,投入128台单晶炉及配套设备、设施(以下简称“二期项目”),计划于2013年3月完成设备购置及开始安装,10月达到设计产能。
(4)变更后投资构成: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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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结合最新情况对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进度进行了计划,银川隆基500MW募投项目将于2014年第四季度完成并达产。
2、原银川隆基500MW募投项目实际投资情况
目前,原银川隆基500MW募投项目三期项目主体工程已完工,生产设备陆续到位。截至2013年12月31日,原银川隆基500MW募投项目累计已投入26,297.91万元,剩余金额51,307.09万元尚未投入使用。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披露的《2013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本次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鉴于公司单晶生产技术和工艺水平的改进和提升,单炉生产效率已实现大幅提升,原银川隆基500MW单晶硅棒项目中三期项目192台单晶炉已能够实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的年产500MW单晶硅棒的产能规划目标,故变更如下:
(1)项目投资总额变更为:43,537万元
(2)变更后的实施地点和进度:
三期项目的实施地点未变,即在原募投项目用地上实施,投入192台单晶炉及配套设备、设施,计划在2014年二季度完成全部设备安装,7月开始投产;
二期项目在完成厂房改造及机电设备等安装后,暂不投入生产设备,公司将根据市场发展形势和产能匹配需求情况,后续择机以公司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实施。
(3)本次银川隆基500MW募投项目变更后的投资构成: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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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川隆基500MW募投项目变更审议程序
2014年4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年度董事会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银川隆基500MW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一致同意上述变更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次变更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此次变更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公司本次对银川隆基500MW募投项目进行变更,是在确保能够实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的年产500MW单晶硅棒产能规划目标的前提条件下,基于公司单晶生产技术和工艺水平的改进和提升,以及关键设备价格大幅下降等原因,大幅节约了工艺设备购置及安装、预备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所致。
四、银川隆基500MW募投项目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变更银川隆基500MW募投项目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未改变原500MW单晶硅棒项目的建设目标,将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发挥募集资金效益,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提高对股东的回报。
五、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将银川隆基500MW募投项目进行变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调整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未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改变,亦不存在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次银川隆基500MW募投项目变更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将银川隆基500MW募投项目进行变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的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的意见
经核查,作为公司保荐机构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股份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有利于节约募集资金,并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决策过程合法、合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募集资金仍用于主营业务,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改变,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同意隆基股份变更银川隆基500MW募投项目的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年度董事会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银川隆基500MW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出具的相关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