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年报特刊
  • 3:年报特刊
  • 4:要闻
  • 5:新闻·市场
  • 6:新闻·财富管理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市场
  • A6:研究·财富
  • A7:数据·图表
  • A8:人物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B145:信息披露
  • B146:信息披露
  • B147:信息披露
  • B148:信息披露
  • B149:信息披露
  • B150:信息披露
  • B151:信息披露
  • B152:信息披露
  • B153:信息披露
  • B154:信息披露
  • B155:信息披露
  • B156:信息披露
  • B157:信息披露
  • B158:信息披露
  • B159:信息披露
  • B160:信息披露
  • B161:信息披露
  • B162:信息披露
  • B163:信息披露
  • B164:信息披露
  • B165:信息披露
  • B166:信息披露
  • B167:信息披露
  • B168:信息披露
  • B169:信息披露
  • B170:信息披露
  • B171:信息披露
  • B172:信息披露
  • B173:信息披露
  • B174:信息披露
  • B175:信息披露
  • B176:信息披露
  • B177:信息披露
  • B178:信息披露
  • B179:信息披露
  • B180:信息披露
  • B181:信息披露
  • B182:信息披露
  • B183:信息披露
  • B184:信息披露
  • B185:信息披露
  • B186:信息披露
  • B187:信息披露
  • B188:信息披露
  • B189:信息披露
  • B190:信息披露
  • B191:信息披露
  • B192:信息披露
  • B193:信息披露
  • B194:信息披露
  • B195:信息披露
  • B196:信息披露
  • B197:信息披露
  • B198:信息披露
  • B199:信息披露
  • B200:信息披露
  • B201:信息披露
  • B202:信息披露
  • B203:信息披露
  • B204:信息披露
  • B205:信息披露
  • B206:信息披露
  • B207:信息披露
  • B208:信息披露
  • B209:信息披露
  • B210:信息披露
  • B211:信息披露
  • B212:信息披露
  • B213:信息披露
  • B214:信息披露
  • B215:信息披露
  • B216:信息披露
  • B217:信息披露
  • B218:信息披露
  • B219:信息披露
  • B220:信息披露
  • B221:信息披露
  • B222:信息披露
  • B223:信息披露
  • B224:信息披露
  • B225:信息披露
  • B226:信息披露
  • B227:信息披露
  • B228:信息披露
  • B229:信息披露
  • B230:信息披露
  • B231:信息披露
  • B232:信息披露
  • B233:信息披露
  • B234:信息披露
  • B235:信息披露
  • B236:信息披露
  • B237:信息披露
  • B238:信息披露
  • B239:信息披露
  • B240:信息披露
  • B241:信息披露
  • B242:信息披露
  • B243:信息披露
  • B244:信息披露
  • B245:信息披露
  • B246:信息披露
  • B247:信息披露
  • B248:信息披露
  • B249:信息披露
  • B250:信息披露
  • B251:信息披露
  • B252:信息披露
  • B253:信息披露
  • B254:信息披露
  • B255:信息披露
  • B256:信息披露
  • B257:信息披露
  • B258:信息披露
  • B259:信息披露
  • B260:信息披露
  • B261:信息披露
  • B262:信息披露
  • B263:信息披露
  • B264:信息披露
  • B265:信息披露
  • B266:信息披露
  • B267:信息披露
  • B268:信息披露
  • 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014年4月30日   按日期查找
    B1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7版:信息披露
    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4-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37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中心、网上直销系统,以及农业银行等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5、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一次完成,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的,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购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单笔追加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网点进行认购的,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9、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时,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到本公司指定销售网点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本公司同时开通网上开户功能,详细情况请登录公司网上直销系统(https://e.gsfunds.com.cn )查询。

      11、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以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通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4年4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 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销售网点和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同时进行本基金的销售;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5、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咨询购买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是股票型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4009-258-258),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或者通过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 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基金代码:000613)。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控制基金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以为投资者带来与指数收益相似的长期回报。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销售机构和销售地点

      1、直销中心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7层

      联系电话:010-66221214

      传真:010-66222861

      联系人:祁琳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https://e.gsfunds.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九)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4年5月8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十)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缴款方式: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的,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购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单笔追加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网点进行认购的,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认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1+0.8%)=9,920.63元

      认购费用 =1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 = (9,920.63+3)/1.00 =9,923.63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元,则其可得到9,923.63份的认购份额。

      二、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3、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证、士兵证等)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其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经投资者签字或经公证的授权代办人办理基金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2)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及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并签字;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并签字确认;

      (4)详细阅读并签字的《风险提示函》、《风险自负承诺函》;

      (5)填妥并签字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6)直销中心以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或证件。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和投资者本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

      5、认购资金的划拨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1)中国工商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20000031923914682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2100000030

      2)中国建设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650005918888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5100008038

      (2)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6、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未足额划来认购资金;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 日后(包括T+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3)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 日后(包括T+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必须使用其预留账户(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办理汇款,如使用非预留账户、现金或其他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金无效;

      2)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注明用途;

      3)投资者应足额汇款,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4)投资者采用汇款交易方式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并加盖公章;

      (2)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详细阅读并签字盖章的《风险提示函》、《风险自负承诺函》;

      (5)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6)加盖公章的预留印鉴卡;

      (7)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9)如需采用传真办理业务,还需签订《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10)填妥并签字盖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11)直销中心以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或证件。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同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1)认购资金的划拨

      通过开户预留账户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1)中国工商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20000031923914682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2100000030

      2)中国建设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650005918888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5100008038

      (2)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当日申请无效。

      4、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未足额划来认购资金;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3)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注明用途;

      2)投资者应足额汇款,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二)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存放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认购资金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五、 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募集期限届满,若本基金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发售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电话:010-66221214

      传真:010-66222861

      联系人:祁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网址:www.gsfunds.com.cn

      (下转B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