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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信托贷款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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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信托贷款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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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信托贷款合同的公告
    2014-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18版)

    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简称:天津海运 天海B 编号:临2014-023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信托贷款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贷款金额:2.2亿元

    ●合同履行期限:15个月

    ●公司信托贷款累计金额:今年年初至今公司累计信托贷款2.5亿元,截止目前公司信托贷款余额为2.5亿元(不含本次信托贷款)。

    一、审议程序情况

    2014年4月29日,公司七届四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2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本项目以天海股份名下6套房产做抵押,利率年化10%,期限15个月,季度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此议案尚须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对方当事人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方信托”)

    企业性质:非银行金融机构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

    主要办公地点: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23-28层

    注册资本:壹拾亿零玖拾玖万捌仟捌佰柒拾叁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国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股东情况:泰达控股、津联集团、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投资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民营企业投资组成。

    2、合同对方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3、对方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13年底,公司资产总额2974.62亿。其中自营资产32.2亿,信托资产2942.42亿,股东权益27.4亿。自营资产中,贷款13.63亿,货币资金11.31亿,股权投资3.92亿,证券资产市值3.09亿,其他资产约0.25亿。

    2013年,公司信托业务实现收入168亿,为委托人创造收益142亿;公司自营业务实现收入11.44亿。

    4、对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业务往来的金额为5000万元。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金额及用途:北方信托向本公司贷款贰亿贰仟万元整。

    (二)期限及利率:期限为15个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0%。

    (三)担保方式:

    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清单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资产名称账面原值已计提折旧地点建筑面积
    1和平区西康路90号(两处房产) 8,106,9304,209,326 天津1,743.95
    2河西区马场道207号 106,828,868 46,840,158天津10,725.79
    3重庆道141号-143号 3,270,7102,151,084 天津564.11
    4和平区河沿路金泉里一栋13门、14门

    (两处房产)

     3,760,6522,473,373 天津1,436.46

    2、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四)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存续期间,如甲方的年度报表净利润出现亏损,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五)如本公司未按要求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则视为违约,且乙方可处置抵押物。

    四、合同履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信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有助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改善公司资金状况,促进业务发展。

    特此公告。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简称:天津海运 天海B 编号:临2014-024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造船意向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本公司拟与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船重工”或“建造方”)签署4艘液化天然气运输船(下称“LNG船”)的造船协议。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此意向书仅作为买卖双方未来签署正式造船协议之基础

    ●签署该意向书尚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拟与大船重工签署4艘LNG船的造船协议,单艘LNG船建造价格为20000至23000万美元。在意向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建造方是否建造LNG船。如买方逾期未向建造方发出书面造船通知,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相关意向书失效。

    (二)2014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造船意向书的议案》,此次意向书的生效尚须股东大会审批批准。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刘征

    注册资本:37.18亿元

    主营业务:主营经营业务包括各种船舶、海洋工程及其配套设备的开发、设计、建造、修理、改造等。

    控股股东:大船重工隶属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交易对方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大船重工是国内一家提供产品研发、设计、建造、维修、改装、拆解等全寿命周期服务的船舶企业集团,也是国内唯一汇聚军工、造船、海洋工程装备、修/拆船、重工等五大业务板块的装备制造企业集团,是中国首家跻身全球造船企业前五强的企业。

    (三)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四)交易对方主要财务指标:2012年度期末资产总额为7,803,665.1万元;资产净额为1,097,634.1万元;营业收入为2,188,322万元;净利润为242,147.4万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预计为4艘16-17.5万立方米级LNG船,最终建造标的及数量以双方届时正式签署的《造船协议》约定为准。建造方应按照《造船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文件建造船舶。

    四、意向书的主要内容

    (一)船价:

    单艘LNG船建造价格:20000至23000万美元,按照出口船计价,不包含关税、增值税和附加税等相关税款。上述船舶建造价格包括设计、检验证书的费用,且上述建造价格可由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调整,并以《造船协议》的约定为准。

    (二)付款方式:

    双方同意将根据各船舶建造进度分期支付其船舶建造价款,并达成如下初步意向,具体支付安排应以最终签署的具体《造船协议》为准:

    1、第一期付款:相关《造船协议》经双方正式签署生效后10日内,支付其项下所涉船舶建造总价款的20%;

    2、第二期付款:相关合同项下船舶开始切割(第一张钢板)且经船级社书面确认后10日内,支付该船舶建造总价款的20%;

    3、第三期付款:相关合同项下船舶开始进坞且经船级社书面确认后10日内,支付该船舶建造总价款的20%;

    4、第四期付款:相关合同项下船舶下水且经船级社书面确认后10日内,支付该船舶建造总价款的20%;

    5、第五期付款:相关合同项下船舶交船、签订交接船协议同时支付该船舶建造总价款的20%。

    (三)交船期限和地点:

    1、具体交船期限以《造船协议》的约定为准。

    2、交船地点为建造方位于大连船舶公司的码头,最终交船地点以《造船协议》的约定为准。

    (四)其他主要内容:

    1、在本公司发出书面造船通知后以本意向书为基础另行签署具体《造船协议》,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2、生效条件:本意向书获得本公司、大连船舶公司的有效批准,双方内部所需履行的审议、授权程序都已完成。

    3、失效条件:本公司未在本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向建造方发出造船通知书,或者本公司向建造方发出造船通知书后的三个月内,双方未能签署《造船协议》;双方签署的《造船协议》全部失效;本公司2013年度申请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项目未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审批机关批准;因市场等原因买方非公开发行项目终止发行。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造船意向书》仅为意向性的协议,本次意向性购置LNG船是公司出于对未来经营活动和长远发展策略的考虑。目前双方处于前期洽谈阶段,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此次意向书的签署对本公司不构成实质影响。

    特此公告。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简称:天津海运 天海B 编号:临2014-025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不提供网络投票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21日上午10:0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方式

    (五)会议地点: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八层本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13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2、《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此议案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7、《关于授权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8、《关于向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的议案》;

    9、《关于与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造船意向书的议案》

    (二)公司监事会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上述议案内容请参阅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截至2014年5月1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A股股东和截至2014年5月1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B股股东(B股的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5月14日)或其委托代理人。不能亲自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和参加表决。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及本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等。

    四、会议登记方法

    拟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于2014年5月20日下午17:00前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亦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五、联系方式及其他

    联系人: 张延波 闫宏刚

    联系方式:电话:022-58679088 传真:022-58679130

    地址: 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八层

    邮编: 300380

    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4年5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2014年5月 日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反对弃权
    12013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2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授权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9关于向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的议案   
    10关于与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造船意向书的议案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