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一、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 |
基金简称 |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C |
基金主代码 | 450006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08年10月24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等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2014年4月30日 |
基金名称 |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 |
基金简称 | 国富恒久信用债券C |
基金主代码 | 450019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2年9月11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等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2014年4月30日 |
注: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简称“定投业务”) 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适用于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所有投资者。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投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开通业务的销售机构
上述基金从2014年4月30日起在如下销售机构开通定投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各销售机构开始办理基金定投业务的时间、网点等信息,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若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2.申购金额
投资者可与各销售机构约定在固定时间、以固定金额定期申购上述基金,上述只基金定投业务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但销售机构规定的最低定期定额投资申购金额高于100元的,则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金额执行。定投业务不受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3.业务规则和办理程序
除每期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定投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以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和本公司《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的规定为准;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三、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95599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3.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4518、95105680、021-38789555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取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前应认真阅读相关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