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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直气壮向无业绩保证的高送转说NO
    2014-05-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曹中铭

      

      宁波联合在2013年报中披露每10股派发1.60元(含税)的利润分配预案后,随即收到持有总股本4.98%的部分中小股东提交的要求每10股转赠15股派1.60元的临时提案。宇顺电子年报分配预案为不分配、不转赠,而其股东南京瑞森、西藏瑞华提交的临时提案则要求公司每10股转赠12股。两个“狮子大开口”的提案先后被股东大会否决后,宁波联合与宇顺电子的股价遭重挫,也引发了市场各方的多种评论。

      在沪深股市,中小股东向上市公司提交高送转临时提案早已不是新闻。《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早在2009年5月,新野纺织合计持股3%以上的5位自然人股东就曾提交每10股转赠6股的议案。2012年4月,南天信息一位自然人股东联合101名股东向上市公司提出每10股转赠10股的议案。这些提案无一例外最终均被否决了。

      利润分配预案一般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议,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但其他股东也有行动的空间,这也是中小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决策,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在2012年的格力电器董事会选举中,因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联手反对,珠海市国资委代表、格力集团总裁周少强“意外”落选董事会;去年11月,由易方达等三基金公司推举的人选成功进入上海家化董事会。除了机构投资者外,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也逐渐觉醒,在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公司治理等方面也渐渐从“幕后”走到“前台”。如4月2日东方宾馆发布公告称,两位中小股东以“未能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为由,提交罢免公司全体董事的股东会议案。因上市公司不作为,海南高速中小股东欲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等,都是中小股东发出自己声音的典型例证。

      因而,宁波联合等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提交关于利润分配的临时提案无可厚非。问题的症结在于,提议高比例送转,是否基于上市公司发展的需要,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利益。依笔者之见,上述这些中小股东提议的高送转,似乎很难说是从公司的长远发展着眼的。

      近年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高送转方案似渐成潮流。在2513家已披露2013年报的上市公司中,拟高比例送转的超过500家,超过180家公司推出10转10及以上的方案,营口港和东旭光电更推出了10转20的最牛高送转方案。上市公司的高送转方案往往意味着其股价会被爆炒,这早已不是什么秘密。因此,上述公司中小股东提议高送转,显然有想借高送转之名行高位套现之实,进而谋取更大利益的考虑,其参与上市公司决策的动机是有问题的。像宇顺电子与日科化学受限股将在今年5月解禁,此时提议高送转,背后的意味不言而喻。

      而沪深股市以往的经历证明,高送转常常留下“后遗症”。一是高送转公司股价遭市场大肆炒作后,“先知先觉”者在高位派发筹码,赚得盆满钵满,而高位“站岗”者则无一不是中小投资者。二是高送转后上市公司总股本放大,如其业绩增长跟不上股本的扩张速度,那么其今后的每股收益将会被大大稀释。A股市场一些业绩不错的股票会变成绩平股甚至绩差股,与其热衷于高送转不无关系。毕竟,经常性的高送转,股本规模会迅速膨胀,如果仅有股本的规模性扩张而没有业绩保证,这样的高送转除了迎合市场的炒作之外,还会有什么意义呢?

      不仅如此,如果中小股东纯粹为了炒作股价的高送转提案获得通过,无形中会在市场中形成一定的示范效应。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声音上市公司当然不能忽视,只是,一旦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宗旨被别有用心者所绑架,那其后果同样不堪设想。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综合考虑上市公司自身的发展,业绩成长性等多方面因素,绝不能为了迎合市场炒作而轻率高送转。从这一点上毋宁说,不盲目推出高送转方案,更体现了上市公司的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当更有利于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作者系资深市场分析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