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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标准 事后追责 上交所集中处理
    年度业绩预告违规行为
    2014-05-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璐

      

      上市公司的年度业绩一直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股价敏感信息。随着2013年度报告披露结束,所有公司年度业绩状况一一亮相,一些公司预告业绩与年报披露业绩反差较大的问题也同步浮出水面,暴露了其业绩预告违规的重要线索。对此,上交所高度重视,快速反应,近期对部分上市公司业绩预告违规行为进行了集中处理。

      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对该年度业绩情况进行预计,变动幅度达到50%以上或者发生盈亏方向变化的,应当在次年1月底前进行披露。经过集中梳理和核实,上交所已发现10余家公司预告差异过大、5家业绩预告大变脸、2家达到预告标准但未提前预告等主要违规情形。目前,上交所已启动自律监管程序,将对相关公司和责任人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

      为做好这项工作,上交所明确了违规行为的类型化处理标准,其主要目的是保证同类案件得到相同处理,确保监管执法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适应。

      据了解,这一标准区分了未披露、逾期披露、预告差异过大、预告变脸等主要情形,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主客观因素及具体情节,据此确定相对统一的处分尺度。例如,未预告业绩大幅下降或业绩由盈转亏的,以及业绩预告出尔反尔的变脸行为等,对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危害更大,且主观恶意更明显,因此对于这种违规行为通常予以较为严厉的纪律处分。在今年发现的案例中,三峡新材实际业绩增长幅度低于预告增长幅度约120%,可能导致投资者重大误解,违规情节严重,将对其予以纪律处分;同时,也发现有公司在报告期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业绩大幅变动,出于对规则理解不到位而未做预告,违规情节以及市场影响相对较轻,将予以监管关注。

      明确业绩预告违规行为责任人的认定标准,是处理标准类型化的另外一项重要内容。上交所结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具体实践,在综合考虑公司内董事、高管的身份、职责、专业背景等差异的基础上,确定了违规行为责任人范围和担责标准。在处理上,通常推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相关责任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的除外。如有明显证据证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会计师存在过错的,还将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予以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