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2014-031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4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5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附件:《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情况
附件:《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情况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
| - |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
| - | 第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
|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 第二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拟定。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
|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书面送达(包括挂号信、电报以及经确认收到的传真)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 - |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
| - |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要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提出会议议案。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并及时提交监事会主席,由其根据轻重缓急决定是否提交监事会审议。 |
|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对有关事项作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
| - |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事项采取逐项表决方式,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另一项提案。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
|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监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
| 第十五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监事同意。 |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含半数)监事同意。监事对决议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中说明。 |
|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进行全程录音。 |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
|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董事会组织有关部门落实监事会决议。 |
| - |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或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应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在监事会、监事会主席领导下,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报告。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
注:除上述修改外,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字句也进行了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