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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转债代码:127001 转债简称:海直转债

      编号:2014-023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5月5日上午9:00,会期半天;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毕为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240,219,0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22%(截至2014年4月28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68,914,070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逐项审议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40,219,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40,219,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40,219,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40,219,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合并净利润192,189,729.90元,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181,811,200.06元,以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 181,811,200.06元为基数,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8,181,120.01元,加上2012年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 676,972,339.18元,减去报告期分配2012年度股利25,680,000元,2013年度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814,922,419.23元。同意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以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额为基数,每10股派发0.75元现金红利(含税)。由于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债券简称:海直转债)进入转股期,公司总股本至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可能发生变动,实际利润分配数按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为基数计算。若按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67,937,189股为基数计算,本次分配共计42,595,289.18元。公司2013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负责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工作。

      (同意240,219,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2014年度审计机构及报酬的议案。

      (同意240,219,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报酬的议案。

      (同意240,219,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14年度向有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40,219,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听取了何炬、林赵平、贾庭仁、张建明、李慧蕾等公司5名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负责人:麻云燕;

      见证律师:石之恒、周凌仙;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