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个
保本期相关规则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个
保本期相关规则的公告
金鹰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3年。第一个保本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14年5月19日止。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条件下,本基金转
入第二个保本期。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由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本基金到期处理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对《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 5 月 6日发布了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投资者可访问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e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5 月20 日起生效。
现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说明如下:
重要提示:
1、第二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提供的担保额度上限为40亿元人民币,但基金管理人在担保限额内根据自身的净资本规模对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的初始资产净额规模进行控制,使其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含)及其后三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和第二个保本期开始日之间,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自2014年 5 月 23 日(含)起至 2014 年6 月20 日止。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期的起始日,保本期 3 年,第二个保本期自 2014 年6 月21 日起至 2017 年 6月21 日止。如保本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另外本基金将根据第二个保本期基金管理人的募集规模上限(25亿元人民币) 设定过渡期申购的规模上限,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或接近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期,若本基金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和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期,实际的过渡期结束日期和第二个保本期起始日期将早于上文设定日期,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指定报刊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和留意。
3、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的到期操作期间以及随后的过渡期内,除无法变现的资产外,基金管理人将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利息收入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申购赎回业务开放及暂停的时间安排
(1)自 2014 年 5 月 19 日(含)起至 2014 年 5 月 22 日(含)止,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到期操作时间。该期间,本基金仅开放赎回业务和转出业务,暂停申购业务、转入业务和定投业务。
(2)自2014 年 5 月 23 日(含)起至2014 年6 月19日(含)止,为本基金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该期间,本基金仅进行申购和转入业务,暂停定投业务、赎回业务和转出业务。
(3)2014 年 6 月 20日,为折算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届时公告的折算日计)。本基金的申购业务、转入业务、定投业务、赎回业务和转出业务,自该日起暂停,至2014年7月20日恢复(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将有一段时间建仓期,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自本基金第二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上述的暂停及开放业务,届时本基金不再另行公告。
一、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
1、到期操作时间
自 2014 年5 月19 日(含)起至2014年5月22日(含)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基金份额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
2、到期操作形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转入第二个保本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上述到期操作时间结束,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选择的,则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
3、到期操作的处理原则
到期选择期间的赎回或转出业务申请,采取“未知价”原则和“先进先出”原则处理。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或转出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出处理时,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或转出,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到期选择的费用
(1)对于本基金发行时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换转出时,均无需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或基金间转换费用。
(2)对于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内的开放日常申购期间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换转出时,则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需支付赎回费用或转换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计为T) | 赎回费率 |
T <1年 | 1.5% |
1年 ≤ T <2年 | 1.2% |
2年 ≤ T <3年 | 1.0% |
T ≥3年 | 0% |
(3)到期操作期间未做任何选择的基金份额,将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无交易费用。即无论是从本基金发行时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还是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内的开放日常申购期间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在到期操作期间未做任何操作的基金份额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时,无交易费用。
二、过渡期申购安排
1、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
自 2014 年5 月23 日(含)起至 2014年 6月 19日(含)止。若在该期间内,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达到或接近本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规模上限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次日起停止过渡期申购业务,并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期。
投资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申购业务。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过渡期申购以金额申请,采取“未知价”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购的申购费用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费,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万元) | 申购费率 |
A <100 | 1.0% |
100 ≤ A <300 | 0.8% |
300 ≤A <500 | 0.6% |
A ≥500 | 每笔1000元 |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申请的日期
(在适用绝对数额计算申购费用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5、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方法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在担保额度内按基金管理人的净资本规模对第二保本周期基金的初始规模 (含由第一个保本期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实行上限控制,担保额度为25亿元人民币。
总规模控制方法:
(1)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全部确认;
(2)对于在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
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接近或超过25亿元时, 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若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不超过25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超过25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上述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与当日申购申请金额之和的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并公告。
三、过渡期运作的相关规定
1、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同时,本基金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期。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数。
折算后的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数*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1.000元)
计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折算后的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1.000元
其中,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9 位,基金份额数以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申购、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3、到期操作、过渡期申购的风险提示
(1)对于可享受第一个保本期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以2014年 5月19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价依据,计算其可赎回金额加上第一个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与实际净认购金额的差额,以确定是否进行差额的偿付。即在 2014年 5月 19日(不含该日)之后至其作出赎回或转换的有效申请日(含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选择期间(2014 年 5 月19 日至2014年 5月 22日)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选择转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是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过渡期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对于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是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其申购日至折算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四、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为3年,保本期到期日为2017年 6月 21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本基金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期,保本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第二个保本期开始日的3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一)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指第二个保本周期,下同)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向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上述保本赔付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清偿,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所承担前述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也不适用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每份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等于或高于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在当期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当期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四)担保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由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担保人。
1、担保范围和担保限额
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保本额为该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差额(以下简称保本赔付差额)。“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持续、不间断地持有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或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担保范围之内。
担保限额为40亿元人民币。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的资产规模上限不得超过担保限额,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之总额不超过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的资产规模上限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保本赔付差额为限。担保人对可担保份额上限和担保责任金额上限不得调减。
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为三年,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担保期间
担保期间为第二个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3、担保的方式
在担保范围、担保限额、担保期间内,本担保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
4、除外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部分,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担保条款及保证合同,可查阅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 5月 6日发布的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附件。
五、第二个保本期到期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持有人到期选择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总经理:殷克胜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潘晓毅
联系电话:020-83282950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银行渠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券商渠道: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第三方销售渠道: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5月6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3 年。第一个保本期自2011 年 5 月 17 日起至 2014 年5月19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现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为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保证合同》。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后将转入第二个保本期,同时对《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自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的次日(2014年5 月20日)起生效。
一、本次修订主要对基金合同中“前言”、“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份额的发售” 、 “基金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基金的保本” 、“基金保本的担保” 、“基金的投资” 和“保本期到期”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删除了原基金合同中担保函的相关内容,同时附加了第二个保本期《保证合同》的全文,修订内容具体见附件,投资者可访问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e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e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附件:《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
一、基金合同第一部分“前言”中修改了基金保本及风险提示的相关表述、删除了“担保函”表述,以及将“担保合同”表述修改为“保证合同”,关于基金保本相关内容的修改后,具体如下: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为三年,投资者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本金的可能性;未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或转换出时不能获得保本担保,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此外,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如果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投资者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二、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删除了“实际净认购金额”和“担保函”的表述,调整了“担保人”、“保本周期”、“持有到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保本额”、“保本赔付差额”、“保本”、“担保合同”、“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表述,调整后具体内容如下:
担保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保本周期、当期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如果在《基金合同》中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二个保本周期,即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持续、不间断地持有其所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调整表述为“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其释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保本额:本基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与1.00元人民币的乘积。
保本赔付差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的金额。
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
担保合同:表述调整为“保证合同”,释义为: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三、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删除了“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基金募集金额上限”的表述,调整了“基金的保本周期”、“基金保本”、“基金保本的担保”的表述及相应序号,修改后具体内容如下:
(七)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
3年,亦即本基金的当期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担保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八)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则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九)基金保本的担保
担保人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担保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金额;担保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中,调整了“募集金额上限”的表述,调整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初始规模上限为人民币25亿元。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本基金发布的《保本基金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之公告。
五、本基金第八部分“基金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做了相应调整,调整后具体内容如下:
名称: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63层01-B单元
邮政编码:510620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63层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招兴
成立日期: 1992年11月24日
注册资本: 30.537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王奇智
联系电话:(020)88836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项目除外);企业管理。
担保人简介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广州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资产完全控股的综合性金融控股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0.537亿元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广州,是越秀集团大金融产业的管控和发展平台。
财务状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 199.02亿元人民币,净资产71.02亿元人民币;最近三年连续盈利——2013、2012、2011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45,038,742.32元、324,042.65元、27,572,064.07元人民币。
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的说明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如下:
截至2013 年12月31日,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金额为4,500万元。
六、本基金第九部分“基金持有人大会”内容中第(六)款“表决”的第二项“特别决议”的内容,根据新基金法(2013年6月1日实施)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新增了“与其他基金合并”需要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的规定。
七、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保本”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详细赔付程序请参见本合同“第十四、基金保本的保证”之第(五)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保本周期
3年,亦称为当期保本周期,特指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担保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每份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等于或高于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八、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保本的担保”,在表述上调整为“基金保本的保证”,删除了“产生下一保本周期拟任担保人的程序”,内容亦相应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具体内容如下: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基金的担保人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机构。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见本合同第八条“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担保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金额。
担保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
(三)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担保函项下担保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担保函项下担保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保本周期内、下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担保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担保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兹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通知履行担保责任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以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补足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需担保人代偿的金额)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应代偿金额的核实,并于核实完成后的4个工作日内将尚未补足的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含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和担保人的代偿款)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担保人追偿。无论何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担保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及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除本条第(四)款之第6项所指的“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1、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与每份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等于或高于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但在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七)保本周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担保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债券型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八)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按照前一日基金净资产的0.12%年费率计提担保费,担保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年年末,按年度支付。
九、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中在本基金原界定的投资范围内新增了“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的相关表述,同时根据新基金法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限制”中的“禁止行为”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具体如下:
7)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新增部分,位于“(3)资产配置策略”一节)
若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推出(比如指数期权、个股期权等),本基金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进行投资,无需就投资该投资品种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至少在开展新品种投资三个工作日前进行相应公告。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保本周期到期”中调整了部分内容的表述,调整部分经调整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1、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均适用保本条款。
5、在到期操作期间,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或默认继续持有的,可按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享有保本利益,但对于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五)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或者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转为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十一、基金合同第二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涉及上文修改的部分一并进行了相应调整,具体包括“基金的保本”、“基金保本的保证”、“保本周期到期”、以及“基金投资”等相关内容。
十二、删除了基金合同的附件一“担保函”相关内容。
十三、在基金合同附件中补充了《保证合同》的内容。具体如下: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担保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层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3282403 传真: 020-83282856 邮编:510620
基金担保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63层01-B单元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63层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招兴
电话: (020)88836888 邮编: 510620
鉴于: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担保范围和担保限额
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保本额为该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差额(以下简称保本赔付差额)。“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持续、不间断地持有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或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担保范围之内。
担保限额为40亿元人民币。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的资产规模上限不得超过担保限额,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之总额不超过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的资产规模上限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保本赔付差额为限。担保人对可担保份额上限和担保责任金额上限不得调减。
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为三年,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担保期间
担保期间为第二个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担保的方式与担保费用
在担保范围、担保限额、担保期间内,本担保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收取担保费用,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按照前一日基金净资产的0.12%年费率计提担保费,担保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年年末,于次年前15 个工作日内(保本周期到期的,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2%×1/当年天数。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四、担保责任的履行及清偿程序
1、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补足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本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应代偿金额的核实,并于核实完成后的4个工作日内将尚未补足的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担保人将差额款项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并得到基金托管人的书面确认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含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和担保人的代偿款)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若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保本义务和保证责任的,自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追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担保期间内提出。
对于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管理人不再承担保本义务的证券投资基金,都不影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履行。
五、除外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四)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五)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六)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七)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部分,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八)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担保人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基金管理人追偿。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代偿款项支付的实际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其他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三)。
具体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如下:
1、在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担保人将向基金管理人发出《确认函》,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担保人发出的《确认函》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担保人代基金管理人清偿的金额并向担保人发出《<确认函>回执》;
2、基金管理人在发出《<确认函>回执》后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担保人代偿的金额和自身实际情况制作《还款计划书》并发担保人确认;
3、在担保人确认基金管理人的还款计划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还款计划书》列明的期限和金额向担保人还款。如基金管理人不能按期还款,逾期超过五日,担保人将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催款函》催交欠款;逾期超过十五日,担保人将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律师函》催交欠款;逾期超过三十日,担保人将依法向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法定追偿权;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若引起诉讼由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生效。
3、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若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5、本保证合同一式六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