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
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
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5;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1年5月13日成立。根据《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三年,自2011年5月13日开始至2014年5月13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本次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时间自2014年5月13日(含)至2014年5月16日(含),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结束后,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自2014年5月19日(含)至2014年6月16日(含)。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保本周期三年,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4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17日,如保本周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过渡期开放申购并设置规模上限,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根据本基金到期操作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对《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5月6日发布了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投资者也可访问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说明如下:
一、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的规则
1、到期操作方式
本次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对到期操作方式做出选择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2、到期操作的时间
自2014年5月13日(含)至2014年5月16日(含)。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赎回和基金间转换采取“未知价”原则,即以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到期操作的费用
(1)对于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及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各开放日办理赎回或转出业务的,均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2)对于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在选择赎回或转出时根据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续持有期限按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支付赎回费用。
(3)在到期操作期间未进行任何操作的基金份额,将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无交易费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各开放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根据持续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4、本次到期操作结束后,未选择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默认自动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对于冻结账户,也将自动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5、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届满,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将补足该差额。
认购保本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三、过渡期相关规定
为了保障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投资运作的平稳进行,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结束下一个工作日至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含)至2014年6月16日(含)。其中,2014年5月19日(含)至2014年6月13日(含)为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2014年6月16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过渡期限定期限内,本基金开放申购但是不开放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过渡期的申购
1、过渡期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将于2014年5月19日(含)至2014年6月13日(含)开放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申购业务。本次开放过渡期申购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第七部分,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过渡期申购费率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50万元 | 1.2% |
50万元≤M<200万元 | 0.8% |
200万元≤M<500万元 | 0.6% |
M≥5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过渡期内,投资者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二)过渡期的规模控制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按担保额度对基金规模实行上限控制,担保额度为 51亿元。
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不超过51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当日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接近或超过51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超过51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上述基金合计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2014年6月16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数。
3、基金份额折算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1.00元)
五、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为2014年6月17日,保本周期为3年,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7年6月17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以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一)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分为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从上一个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2、对于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当期保本周期内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额的差额部分。担保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六、重要提示
1、本次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开放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但不开通申购业务;过渡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业务,但不开放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上述期间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上述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过渡期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4、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5、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选择到期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6、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恢复业务的日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直销机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本基金管理人官网的相关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的具体信息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5;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1年5月13日成立。根据《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3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现经本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将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同时对《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自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次日(2014年5月14日)起生效。
一、本次修订主要对基金合同中“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保本”、“基金保本的保证”、“基金的投资”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具体见附件一,并更新了附件二:保证合同。投资者可访问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及保证合同。
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lion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400-888-8998)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附件一:《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一、释义
修改下述内容:
35.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7.持有到期: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一直持有其所认购的基金份额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3.保本额:1)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2)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分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与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4.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满足持有到期行为的基金份额,即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一直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45.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乘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6.保证: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乘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48.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9.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上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修改下述内容:
(八)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九)基金的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乘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基金保本的保证
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乘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三、基金的保本
修改下述内容:
(一)保本
本合同中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定义如下: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一直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分为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费用。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高于或等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3、对于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保本周期到期后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四)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选择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而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均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相应保本周期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6、转为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基金的保本保证
修改下述内容:
(一) 基本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内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成立日期:1993 年12 月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00,000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1993年12月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0亿元。2010年9月2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 亿元。经资本公积金转增,于2012年8月6日将注册资本金增至45亿元人民币。2013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
(三)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底,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在保余额为1,012.91亿元;截至2014年1月初,中投保为28只基金提供担保,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270.35亿元人民币。。
(四)担保人出具《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全文详见基金合同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的保本义务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乘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保证合同》为准。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分为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1.1、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1.1.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费用。
1.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1.3除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额。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及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5.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五、基金的投资
修改下述内容: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4.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其流动性与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相似,因此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与保本周期同期限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附件二:《保证合同》
更新后的《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全文: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04 传真:0755-83026677 邮编:518048
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鉴于: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以下简称为“当期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即保本额),分为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1、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1.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费用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3、除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额。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直销网上交易货币基金
快速赎回业务申请份额下限以及申请笔数上限的公告
为增强诺安货币市场基金的理财功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2013年6月20日开通了直销网上交易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以下简称“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
为了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要,本公司决定,自2014年5月6日起,将诺安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份额代码:320002;B类基金份额代码:320019)快速赎回业务的每人每笔申请份额下限调整为0.01份(含),每人每日累计申请笔数调整为不超过20笔。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免长途费)进行咨询;也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了解相关情况。
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