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大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4-040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变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元股份”)第一大股东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泓泽”)分别于2014年4月13日、2014年4月15日与达孜县正道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道公司”)、乐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源控股”)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上海泓泽将其持有的大元股份15,800,0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7.9%)全部转让给正道公司及乐源控股,其中正道公司受让9,000,0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4.5%),乐源控股受让6,800,0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3.4%)。
正道公司与乐源控股、上海旭森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及杨军先生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本次转让完成后,上海泓泽不再持有大元股份任何股份,邓永新先生不再是大元股份实际控制人。
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上海泓泽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具体详见《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7日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4-041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变动属于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变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14年4月15日,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元股份”)股东乐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源控股”)与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泓泽”)、上海旭森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森世纪”)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乐源控股受让上海泓泽持有的大元股份6,800,0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3.4%),受让旭森世纪持有的大元股份2,953,8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1.4769%)。
本次受让前,乐源控股持有大元股份1,546,2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0.7731%)。本次受让完成后,乐源控股持有大元股份11,300,0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5.65%),成为大元股份第一大股东。
本次转让前,旭森世纪持有大元股份7,995,0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3.9975%)。本次转让完成后,旭森世纪持有大元股份5,041,2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2.5206%)。
杨军先生个人持有大元股份458,8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0.2294%)。
杨军先生为乐源控股及旭森世纪的实际控制人,三者为一致行动人。上述变动完成后,杨军先生实际持有大元股份16,800,0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8.4%),成为大元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上述变动完成后,杨军先生对大元股份的控制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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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杨军先生及乐源控股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7日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4-042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相关承诺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元股份”)第一大股东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泓泽”)拟将其持有的大元股份15,800,0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7.9%)全部予以转让。乐源控股有限公司通过(以下简称“乐源控股”)受让上海泓泽及上海旭森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森世纪”)持有的部分大元股份股权成为大元股份第一大股东。
上海泓泽曾于2012年9月19日就公司与赵晓东股权回购纠纷一案作出承诺:若大元股份经司法判决需履行回购义务且大元股份不愿履行时,上海泓泽代大元股份履行回购义务,向赵晓东支付相应回购款项;若大元股份经司法判决需向赵晓东或其他方赔偿任何损失,上海泓泽代大元股份赔偿相应损失;若大元股份因回购遭受其他经济损失,上海泓泽将代大元股份承担。
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上海泓泽在股权转让之前应就妥善解决承诺事项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并提出了监管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4月22日及2014年4月26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停牌的公告》。
一、关于杨军与邓永新、邓永祥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关系问题
公司聘请了上海潘登律师事务所对上海泓泽、邓永新、邓永祥与旭森世纪、乐源控股、杨军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进行了核查,上海潘登律师事务所出具了(2014)沪潘法字第16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的规定,并结合核查相关材料,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邓永新、邓永祥与上海旭森实际投资有限公司、乐源控股有限公司、杨军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二、关于承诺事项解决方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可操作性问题
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上海泓泽与乐源控股经充分沟通,认真研究,针对方案合理性及可操作性问题对方案进行了修订,承诺如下:
1、若大元股份与赵晓东股权回购纠纷一案终审判决结果触发了承诺中的任一条件,上海泓泽将在终审判决后6个月内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损失。
2、若大元股份回购赵晓东所持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峰黄金”)20%的股权,则大元股份只需支付以世峰黄金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计算依据的该20%股权对应的价款,差额部分由上海泓泽以现金方式补足。
3、鉴于乐源控股有意受让上海泓泽持有的部分大元股份股权,经双方协商,股权转让完成后,若上海泓泽在终审判决后6个月期满未履行承诺义务,乐源控股愿意代上海泓泽向大元股份履行相应的债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在承责之日起3个月内以现金方式补足差额部分。
特此说明。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7日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4-043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4月11日,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浏阳河酒业《关于终止合作的通知函》,函称:“经我公司认真研究,现通知贵公司,因非公开发行收购浏阳河酒业存在不确定性,我方决定终止本次收购事宜。”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4月14日起连续停牌。
鉴于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主体为浏阳河酒业的股东,公司已经敦促浏阳河酒业的有关股东对此事进行确认,由于浏阳河酒业股东较多,股东内部还需履行必要的程序,目前公司尚未取得相关确认文件。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4月16日起继续停牌。
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4月17日,公司陆续收到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浏阳河酒业相关股东发来的《关于终止合作的通知函》,均对上述事项予以确认。2014年4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项目的议案》。鉴于目前白酒行业市场低迷的现状,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浏阳河酒业的要求,终止此次非公开发行项目。
停牌期间,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泓泽”)通知,上海泓泽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5,8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9%)全部予以转让。就公司与赵晓东股权回购纠纷一案,上海泓泽曾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承诺:若大元股份经司法判决需履行回购义务且大元股份不愿履行时,上海泓泽代大元股份履行回购义务,向赵晓东支付相应回购款项;若大元股份经司法判决需向赵晓东或其他方赔偿任何损失,上海泓泽代大元股份赔偿相应损失;若大元股份因回购遭受其他经济损失,上海泓泽将代大元股份承担。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上海泓泽在股权转让之前应就妥善解决承诺事项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4月22日起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泓泽与乐源控股经过协商制定的方案提出2项监管意见:1、要求杨军与邓永新、邓永祥就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关系做出说明,并聘请中介机构发表独立意见;2、要求上海泓泽及乐源控股就该方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予以进一步说明。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4月28日起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聘请了上海潘登律师事务所对上海泓泽、邓永新、邓永祥与旭森世纪、乐源控股、杨军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进行了核查,上海潘登律师事务所出具了(2014)沪潘法字第16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的规定,并结合核查相关材料,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邓永新、邓永祥与上海旭森实际投资有限公司、乐源控股有限公司、杨军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上海泓泽与乐源控股经充分沟通,认真研究,针对方案合理性及可操作性问题对方案进行了修订,并作出承诺。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相关承诺事项的说明》。
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4年5月7日复牌。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7日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元股份
股票代码:60014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399号丽洲大厦15楼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4年5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该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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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奉浦环城东路丽洲商务大厦15楼
3、法定代表人:顾雷雷
4、注册资本:人民币55,988万元
5、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10226000525214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实业投资(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除经纪),市政工程施工,城市建设道路施工,绿化项目投资、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水电工程工程施工,管道施工,室内外装潢,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管理及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电线电缆制造、加工、批发、零售。(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得凭许可证经营)
8、公司股东结构:邓永新持有51%股权,上海武洲实业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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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上海泓泽此次减持后不再持有上市公司任何股份,放弃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与结果
上海泓泽通过协议方式将其持有大元股份15,800,000股股份全部转让给乐源控股及正道公司,本次权益变动后,上海泓泽不再持有上市公司任何股份。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情况
2014年4月13日,上海泓泽与正道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受让方:达孜县正道咨询有限公司
2、股权转让标的
本协议的转让标的为上海泓泽持有的大元股份9,000,000股股份及其项下一切权益。受让完成后,正道公司成为大元股份的合法股东,合计持有大元股份9,000,0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的4.5%),享受相应权益、承担相应义务。
3、转让价款及支付安排
双方同意按照每股9.45元的单价计算乐源控股受让转让标的的对价。正道公司受让大元股份9,000,0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的4.5%)的总价款为人民币捌仟伍佰零伍万圆整(¥85,050,000.00)。
正道公司应在上海泓泽按本协议约定将大元股份9,000,000股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妥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捌仟伍佰零伍万圆整(¥85,050,000.00)付至以上海泓泽或上海泓泽指定公司的名义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4、股份转让的交割事项
上海泓泽应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时负责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部门申请办理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等手续,以使正道公司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登记为转让标的及其项下一切权益的权利人。正道公司对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并及时提供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的、与股份受让方有关的相关文件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视为股份转让交易完成之日。上海泓泽应在转让标的依法可以转让(即指“上海泓泽所持股份涉及的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转让之期限届满而可以转让或者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无异议后”,下同)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股份交易手续,即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均办妥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并使正道公司合法成为转让标的的所有权人。
转让标的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股份转让过户登记之日起,由上海泓泽转移至正道公司名下(即正道公司开始承受该等股份的股东权利义务),相关经营管理权限及风险等,亦由上海泓泽转移至正道公司。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本次股份转让将不会影响到大元股份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后,大元股份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大元股份承担。
4、协议签订时间:2014年4月13日
5、生效条件
自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盖章签字后生效。
2014年4月15日,上海泓泽与乐源控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受让方:乐源控股有限公司
2、股权转让标的
本协议的转让标的为上海泓泽持有的大元股份6,800,000股股份及其项下一切权益。受让完成后,乐源控股成为大元股份的合法股东,合计持有大元股份8,346,2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的4.17%),享受相应权益、承担相应义务。
3、转让价款及支付安排
双方同意按照每股20元的单价计算乐源控股受让转让标的的对价。乐源控股受让大元股份6,800,0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的3.4%)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亿叁仟陆百万元整(¥136,000,000.00)。
乐源控股应在上海泓泽按本协议约定将大元股份6,800,000股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妥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壹亿叁仟陆百万元整(¥136,000,000.00)付至以上海泓泽或上海泓泽指定公司的名义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4、股份转让的交割事项
上海泓泽应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时负责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部门申请办理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等手续,以使乐源控股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登记为转让标的及其项下一切权益的权利人。乐源控股对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并及时提供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的、与股份受让方有关的相关文件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视为股份转让交易完成之日。上海泓泽应在转让标的依法可以转让(即指“上海泓泽所持股份涉及的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转让之期限届满而可以转让或者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无异议后”,下同)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股份交易手续,即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均办妥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并使乐源控股合法成为转让标的的所有权人。
转让标的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股份转让过户登记之日起,由上海泓泽转移至乐源控股名下(即乐源控股开始承受该等股份的股东权利义务),相关经营管理权限及风险等,亦由上海泓泽转移至乐源控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本次股份转让将不会影响到大元股份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后,大元股份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大元股份承担。
4、协议签订时间:2014年4月15日
5、生效条件
自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盖章签字后生效。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014年3月12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处置了上海泓泽持有的大元股份120万股股份。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本报告出具日前6个月内未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4年5月6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资料;
2、 上海泓泽与乐源控股、正道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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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元股份
股票代码:60014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乐源控股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4幢-188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4年5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该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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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乐源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4幢-188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永贵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1000000116991
税务登记证号码:440300279394149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从事网络科技、电子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通讯建设工程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图文设计,市场营销策划,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媒体发布广告,公关活动策划,会务服务,礼仪服务,摄影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通讯设备(除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专用设备、办公设备、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儿童服装、玩具、玩具用品、电子产品、金属制品、纸制品、纺织品、皮革制品、鞋帽、日用百货、机械设备的批发与零售。
股东结构:杨军持有8%股权,旭森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92%股权。杨军持有旭森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5.21%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产权与实际控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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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杨军,性别:男,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号码:310226********0532,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2009年12月至今担任旭森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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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乐源控股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为乐园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乐园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母婴产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简况
乐源控股成立于2013年1月18日,截至2013年12月31日简要财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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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乐源控股通过协议受让后持有大元股份113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65%),成为大元股份第一大股东,实现对大元股份的控制。乐源控股看好大元股份的发展前景,通过改善大元股份的财务与经营状况,提高大元股份持续经营能力,分享大元股份未来发展所创造的价值,并最大限度的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未来12月内持股意向
本次股权协议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如果未来计划增持或处置已拥有的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与结果
乐源控股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海泓泽持有的大元股份6,800,0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3.4%),受让旭森世纪持有的大元股份2,953,8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1.4769%)。
本次变动前,乐源控股持有大元股份1,546,2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0.7731%);本次变动完成后,乐源控股持有大元股份11,300,0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5.65%),成为大元股份第一大股东。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情况
2014年4月15日,乐源控股与上海泓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受让方:乐源控股有限公司
2、股权转让标的
本协议的转让标的为上海泓泽持有的大元股份6,800,000股股份及其项下一切权益。受让完成后,乐源控股成为大元股份的合法股东,合计持有大元股份8,346,2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的4.17%),享受相应权益、承担相应义务。
3、转让价款及支付安排
双方同意按照每股20元的单价计算乐源控股受让转让标的的对价。乐源控股受让大元股份6,800,0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的3.4%)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亿叁仟陆百万元整(¥136,000,000.00)。
乐源控股应在上海泓泽按本协议约定将大元股份6,800,000股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妥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壹亿叁仟陆百万元整(¥136,000,000.00)付至以上海泓泽或上海泓泽指定公司的名义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4、股份转让的交割事项
上海泓泽应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时负责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部门申请办理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等手续,以使乐源控股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登记为转让标的及其项下一切权益的权利人。乐源控股对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并及时提供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的、与股份受让方有关的相关文件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视为股份转让交易完成之日。上海泓泽应在转让标的依法可以转让(即指“上海泓泽所持股份涉及的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转让之期限届满而可以转让或者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无异议后”,下同)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股份交易手续,即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均办妥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并使乐源控股合法成为转让标的的所有权人。
转让标的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股份转让过户登记之日起,由上海泓泽转移至乐源控股名下(即乐源控股开始承受该等股份的股东权利义务),相关经营管理权限及风险等,亦由上海泓泽转移至乐源控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本次股份转让将不会影响到大元股份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后,大元股份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大元股份承担。
4、协议签订时间:2014年4月15日
5、生效条件
自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盖章签字后生效。
2014年4月15日,乐源控股与旭森世纪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上海旭森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乐源控股有限公司
2、股权转让标的
本协议的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大元股份2953800股股份及其项下一切权益。受让完成后,乙方成为大元股份的合法股东,合计持有大元股份45000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的2.25%),享受相应权益、承担相应义务。
3、转让价款及支付安排
双方同意按照每股9.09元的单价计算乐源控股受让转让标的的对价。乐源控股受让大元股份29538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的1.48%)的总价款为人民币贰仟陆佰捌拾伍万零肆拾贰元整(¥26,850,042.00)。
乐源控股应在旭森世纪按本协议约定将大元股份1653800股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妥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贰仟陆佰捌拾伍万零肆拾贰元整(¥26,850,042.00)付至以旭森世纪或旭森世纪指定公司的名义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4、股份转让的交割事项
旭森世纪应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时负责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部门申请办理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等手续,以使乐源控股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登记为转让标的及其项下一切权益的权利人。乐源控股对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并及时提供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的、与股份受让方有关的相关文件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视为股份转让交易完成之日。旭森世纪应在转让标的依法可以转让(即指“旭森世纪所持股份涉及的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转让之期限届满而可以转让或者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无异议后”,下同)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股份交易手续,即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均办妥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并使乐源控股合法成为转让标的的所有权人。
转让标的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股份转让过户登记之日起,由旭森世纪转移至乐源控股名下(即乐源控股开始承受该等股份的股东权利义务),相关经营管理权限及风险等,亦由旭森世纪转移至乐源控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本次股份转让将不会影响到大元股份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后,大元股份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大元股份承担。
4、协议签订时间:2014年4月15日
5、生效条件
自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盖章签字后生效。
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及股份转让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海泓泽所持大元股份15,800,000股股份处于冻结状态,为配合股权顺利过户,上海泓泽将在本报告书签署后给付相关款项,向法院申请裁定解除股份冻结。
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2,850,042.00元人民币,由乐源控股以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支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大元股份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二、资金支付方式
乐源控股于协议签订日起30日内,向上海泓泽及旭森世纪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后续计划将视上市公司发展需要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资产重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后续资产整合计划将视上市公司发展需要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鉴于大元股份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大元股份持续发展的需要,按规定程序对大元股份现有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做出适当的调整,目前尚无上述调整的具体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改变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大元股份仍将作为独立运营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大元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为确保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大元股份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的经营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资产独立完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也不存在关联交易。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
一、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乐源控股未与大元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过任何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乐源控股未与大元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任何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24个月内,乐源控股没有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计划,也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乐源控股没有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大元股份股份的情况
经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大元股份股份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上述相关
人员的直系亲属,相关专业机构及其知悉本次收购内幕信息的自然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至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相关专业机构以及知悉本次收购内幕信息的自然人,在核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商业城股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大元股份的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乐源控股成立于2013年1月18日,截至2013年12月31日财务情况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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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
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信息披露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乐源控股有限公司
2014年5月6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资料;
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海泓泽、旭森世纪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3、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函;
4、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
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乐源控股有限公司
2014年5月6日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元股份
股票代码:60014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杨军
住 所:上海市奉贤区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4年5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该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下转B44版)
大元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上海泓泽 | 指 | 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乐源控股 | 指 | 乐源控股有限公司 |
正道公司 | 指 | 达孜县正道咨询有限公司 |
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转让、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上海泓泽通过协议方式将其持有大元股份15,800,000股股份全部转让给乐源控股及正道公司之行为 |
本报告书 | 指 |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上海泓泽分别于2014年4月13日、2014年4月15日与正道公司、乐源控股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收购管理办法》、《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
顾雷雷 | 法定代表人 | 中国 | 上海 | 否 |
林恩克 | 副总经理 | 中国 | 上海 | 否 |
顾华辉 | 监事 | 中国 | 上海 | 否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天东路南侧8号 |
股票简称 | 大元股份 | 股票代码 | 60014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上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1580万股 持股比例: 7.9%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0 变动比例: 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大元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泓泽 | 指 | 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乐源控股 | 指 | 乐源控股有限公司 |
旭森世纪 | 指 | 上海旭森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
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转让、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乐源控股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海泓泽持有的大元股份6,800,000股股份及受让旭森世纪持有的大元股份2,953,800股股份之行为 |
本报告书 | 指 |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2014年4月15日,乐源控股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泓泽及旭森世纪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收购管理办法》、《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
陈永贵 |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 中国 | 上海 | 否 |
屠雄 | 监事 | 中国 | 上海 | 否 |
资产负债表项目 | 2013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89,964,589.06 |
负债总额 | 42,498,334.62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47,466,254.4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
利润表项目 | 2013年 |
营业收入 | 0.00 |
营业成本 | 0.00 |
利润总额 | -2,532,610.3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
现金流量表项目 | 2013年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1,631,493.31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8,310,000.00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0,000,000.00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58,506.69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58,506.69 |
财务指标 | 2013年 |
资产负债率 | 47.25% |
净资产收益率 | -10.67% |
资产负债表项目 |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资产总额 | 89,964,589.06 |
负债总额 | 42,498,334.62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47,466,254.4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
利润表项目 | 2013 年 |
营业收入 | 0.00 |
营业成本 | 0.00 |
利润总额 | -2,532,610.3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
现金流量表项目 | 2013 年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1,631,493.31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8,310,000.00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0,000,000.00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58,506.69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58,506.69 |
财务指标 | 2013 年 |
资产负债率 | 47.25% |
净资产收益率 | -10.67% |
资产 | 2013年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58,506.69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8,400,000.00 |
应收票据 | -- |
应收账款 | -- |
预付款项 | -- |
其他应收款 | 76,746,082.37 |
存货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 产 | -- |
流动资产合计 | 85,204,589.06 |
非流动资产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长期股权投资 | 4,760,000.00 |
投资性房地产 | -- |
固定资产 | -- |
在建工程 | -- |
无形资产 | -- |
商誉 | -- |
长期待摊费用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4,760,000.00 |
资产总计 | 89,964,589.06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 |
应付票据 | -- |
应付账款 | -- |
预收款项 | -- |
应付职工薪酬 | -- |
应交税费 | -10,036.25 |
应付股利 | -- |
其他应付款 | 42,508,370.87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 债 | -- |
流动负债合计 | 42,498,334.62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负债合计 | 42,498,334.62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资本 | 50,000,000.00 |
资本公积 | -- |
盈余公积 | -- |
未分配利润 | -2,533,745.56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合计 | |
少数股东权益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47,466,254.44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89,964,589.06 |
2013年 | |
营业收入 | |
减: 营业成本 |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 |
销售费用 | -- |
管理费用 | 2,532,610.33 |
财务费用 | 1,135.23 |
资产减值损失 | --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 | -- |
投资收益 | -- |
其中:对联营企业的 投资收益 | -- |
营业利润 | -2,533,745.56 |
加:营业外收入 | -- |
减:营业外支出 | -- |
利润总额 | -2,533,745.56 |
减:所得税费用 | |
净利润 | -2,533,745.56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 | 129,921,755.85 |
少数股东损益 | |
其他综合收益 | |
综合收益总额 | -2,533,745.5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综合 收益总额 |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 益总额 |
2013年 | |
一、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 的现金 | -- |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 关的现金 | 71,709,548.34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71,709,548.34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 的现金 |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 付的现金 | 2,487,191.38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45,256.41 |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 关的现金 | 90,808,593.86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93,341,041.65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 | -21,631,493.31 |
二、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 金净额 | -- |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 关的现金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 |
取得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净 额 | 28,310,000.00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 | -28,310,000.00 |
三、 筹资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 | |
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 的现金 | 50,000,000.00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50,000,000.00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 息支付的现金 | -- |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 股东的股利、利润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 | 50,000,000.00 |
四、 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净增加/(减少)额 | 58,506.69 |
加: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余额 | -- |
五、 年末现金及现金 等价物余额 | 58,506.69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天东路南侧8号 |
股票简称 | 大元股份 | 股票代码 | 60014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乐源控股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上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1,546,200股 持股比例: 0.7731%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11,300,000股 变动比例: 5.65%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
大元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泓泽 | 指 | 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乐源控股 | 指 | 乐源控股有限公司 |
旭森世纪 | 指 | 上海旭森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杨军 |
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转让、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杨军控制的乐源控股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海泓泽持有的大元股份6,800,000股股份及受让旭森世纪持有的大元股份2,953,800股股份之行为 |
本报告书 | 指 |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2014年4月15日,乐源控股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泓泽及旭森世纪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收购管理办法》、《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