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34版)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每季金额在25,000港币与参考下列公式逐日累计计算的金额中孰高者计。
计算方法如下:
在每个自然日:
H=E×A÷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个自然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币种为人民币
A等于0.04%,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E为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首日起15个自然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其他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对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进行有效跟踪,并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5%以内,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2)-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银华H股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及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的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临时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财务状况
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列支,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例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认购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5月5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
2014年5月5日资产负债表 | |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 |
资产 | |
银行存款 | 133,249,603.80 |
结算备付金 | - |
存出保证金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其中:股票投资 | - |
债券投资 | -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 |
衍生金融资产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160,000,000.00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0,008,759.72 |
应收股利 | - |
应收利息 | 512,808.71 |
应收申购款 | |
其他资产 | 78,514.87 |
资产总计 | 303,849,687.10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 |
负债 |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216,152.62 |
应付托管费 | 60,522.75 |
应付交易费用 | - |
应付税费 | - |
应付赎回款 | - |
其他负债 | 43,028.71 |
负债合计 | 319,704.08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基金 | 303,487,507.99 |
未分配利润 | 42,475.03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303,529,983.02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 303,849,687.10 |
截至2014年5月5日,银华H股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1元,银华H股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47元,银华H股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956元。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5月5日,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类别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股票 | - | - |
债券 | - | - |
权证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160,000,000.00 | 52.66% |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 | 133,249,603.80 | 43.85% |
其他资产 | 10,600,083.30 | 3.49% |
合计 | 303,849,687.10 | 100.00%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5月5日,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5月5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5月5日,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5月5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5月5日,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5月5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5月5日,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5月5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5月5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5月5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5月5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5月5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5月5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5月5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5月5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九)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5月5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5月5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5月5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3、本基金2014年5月5日,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序号 | 其他资产 | 金额(元) |
1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0,008,759.72 |
2 | 应收利息 | 512,808.71 |
3 | 其他资产 | 78,514.87 |
合计 | 10,600,083.30 |
4、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5月5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5月5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6、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5月5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7、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5月5日,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5月5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4月9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已于2014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银华H股份额将于2014年5月12日开通日常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请投资者参阅2014年5月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中国证券报》上的《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关于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关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