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4-037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标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8.1条关于社会公众股东的规定执行。
2、对本次会议投反对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同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将认真研究中小投资者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互动邮箱:msinfo@dynavolt.net
互动电话:0754-86989570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5月6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5月5日-2014年5月 6日。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年5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2014年5月5日下午3:00 至 2014年5月6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振兴路猛狮集团办公楼5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乐伍先生。
6、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人,代表股份68,752,2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7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8人,所持股份数66,438,4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5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7人,所持股份数2,313,7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8%。
其中关联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美公司”)和陈乐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54,72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55%。出席本次会议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027,2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21%。
7、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王志宏律师及陈桂华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审议通过了: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限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限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限表决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限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限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限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二)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表决结果: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筹建和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
表决结果: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16.33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000万股普通股,发行数量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5.85%。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6、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32,660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7、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表决结果: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8、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表决结果: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9、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表决结果: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表决结果: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陈再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发行对象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议案及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若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董事会有权对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批准并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各项文件、合同及协议,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3)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宜;
(4)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具体使用安排,并根据国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对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
(5)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批准、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
(6)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际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7)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或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具体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继续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宜;
(8)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9)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02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王志宏律师及陈桂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的委托,指派王志宏、陈桂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猛狮科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猛狮科技董事会根据2014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猛狮科技董事会已于2014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2014年4月24日,猛狮科技董事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6日上午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5日15:00至2014年5月6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4年5月6日14:30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振兴路猛狮集团办公楼5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乐伍先生主持。
猛狮科技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猛狮科技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8人,均为2014年4月29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猛狮科技股东,该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66,438,491股,占猛狮科技总股本的62.5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猛狮科技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7人,代表股份数2,313,727股,占猛狮科技总股本的2.18%。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猛狮科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标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8.1条关于社会公众股东的规定执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和陈乐伍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1)《股票种类和面值》的表决结果: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和陈乐伍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2)《发行方式》的表决结果: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和陈乐伍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的表决结果: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和陈乐伍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4)《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的表决结果: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和陈乐伍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5)《发行数量》的表决结果: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和陈乐伍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6)《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的表决结果: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和陈乐伍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7)《股票上市地》的表决结果: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和陈乐伍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8)《限售期安排》的表决结果: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和陈乐伍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9)《未分配利润的安排》的表决结果: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和陈乐伍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的表决结果: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和陈乐伍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3、《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和陈乐伍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4、《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和陈乐伍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5、《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和陈乐伍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6、《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和陈乐伍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7、《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陈再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发行对象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和陈乐伍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和陈乐伍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9、《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和陈乐伍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27,2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
王志宏
负责人: 签字律师: ﹑
程 秉 陈桂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