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0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5月6日在公司办公楼324会议室召开了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4月10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黄志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9,094,1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11%;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2,839,727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254,419股。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128,966,1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票 11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票15,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2、审议通过《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128,966,1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票 11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票15,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3、审议通过《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128,966,1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票 11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票15,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28,981,1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票 11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201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128,966,1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票 11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票15,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6、审议通过《201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票128,966,1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票 11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票15,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7、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28,966,1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票 11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票15,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28,966,1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票 11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票15,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计划(2013-2015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28,966,1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票 11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票15,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28,966,1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票 11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票15,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11、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向有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28,966,1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票 11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票15,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红霞律师、张竞元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