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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4-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临2014-017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人民币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50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针对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扣税后分别为人民币0.40元、0.45元、0.475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3日

    ● 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1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1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以公司2013年末总股本2,002,986,3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5.00元(含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3月21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4年5月1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具体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2,002,986,3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00元(含税,针对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分别为人民币4.00元、4.50元、4.75元),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1,001,493,166元。

    (四)代扣代缴税收的说明:

    1、对于公司股东三益发展有限公司、河仁慈善基金会和鸿侨海外有限公司,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7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QFII股东如果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例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税收通用缴款书或者完税凭证原件);(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经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公司不安排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QFII在提供以上合法证明文件的同时,还需要提供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下合称“证明文件”),该等证明文件须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规定时间内送达本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本公司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0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3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14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1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5月1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三益发展有限公司、河仁慈善基金会和鸿侨海外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591-85383777

    联系传真:0591-85383666、0591-85363983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福耀工业村II 区

    邮政编码:350301

    联系人:陈向明 林巍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201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