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恒天海龙 公告编号:2014-030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现就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冶科工”)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展情况持续披露如下:
一、 案件持续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2年9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2-117),对上述诉讼案件履行了披露义务,现该诉讼案件的进展如下: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华冶科工与被告山东海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潍民初字第204号],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潍坊巨龙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5,606,839.8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2、被告潍坊巨龙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相应工程款利息(自2004年6月4日至2012年7月31日的利息为5,925,435.45元,自2012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3、驳回原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478.00元,由原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136元,被告潍坊巨龙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8,342.00元。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不会对山东海龙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造成影响。
四、 备查文件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潍民初字第204号]
特此公告。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