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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严肃查处国创能源
    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
    2014-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4年3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通过公告事后审核,发现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能源”或“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违规行为,并随之进行了核实查证。在查实有关事实和当事人责任后,于2014年4月16日召开纪律处分委员会,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核,经参审委员表决通过,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经查明的违规事实如下:

      一、融资协议未经决策程序审议且未及时披露,监管账户中大额资金往来情况未及时披露

      2012年6月20日,周剑云以国创能源名义与陈世达、贵州阳洋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洋矿业”)签订了《委托融资协议书》,陈世达委托阳洋矿业代理融资事宜,融资额度为10亿元人民币。同日,周剑云代表公司与阳洋矿业、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道投资”)签订了《融资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约定,阳洋矿业委托优道投资进行融资,融资额度为10亿元人民币。国创能源为上述《委托融资协议书》和《融资服务框架协议》提供监管账户。上述重大事项未履行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4年3月14日才予披露。

      经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有关陈世达、阳洋矿业委托划款情况清理得出,公司监管账户根据委托共流入资金11.92亿元,划出11.92亿元。其中:从优道投资的有关合伙企业共转入监管账户9.36亿元,从监管账户转出到优道投资的合伙企业1.66亿元,优道投资转入公司监管账户净额7.70亿元。公司未将包括上述资金变动在内的大额资金往来纳入账务核算,且未在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账户现金流的情况。

      二、公司澄清公告内容披露不真实

      2013年11月16日,公司针对媒体有关“亿元款项流入国创能源”报道刊登的澄清公告称,经向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管发函问询,以及经公司财务部核查,均确认“刘永盛案”与公司无关。2014年3月14日,公司继续针对媒体相关质疑刊登澄清公告称,在优道投资融资过程中提供了监管账户。国创能源和有关责任人未就相关情况在首次澄清公告中如实披露,致使信息披露不真实。

      另经查明,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剑云、时任财务总监陈剑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王强、原财务总监王萍未勤勉尽责,对于公司的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负有次要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均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本所对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剑云、时任财务总监陈剑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周剑云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国创能源予以通报批评;对董事会秘书王强、原财务总监王萍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贵州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