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45 证券简称:华宏科技 公告编号:2014-020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4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召开时间:2014年5月8日(星期四)上午9:30时。
3、召开地点:江阴市澄杨路111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士勇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877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张露文律师、田立卿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第1项议案: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别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1)选举胡士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775万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胡士勇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2)选举胡士清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775万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胡士清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3)选举胡品龙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775万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胡品龙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4)选举胡品荣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775万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胡品荣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5)选举顾瑞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775万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顾瑞华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6)选举朱大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775万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朱大勇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7)选举李连军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775万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李连军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选举刘坚民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775万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刘坚民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选举范永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775万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范永明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第2项议案: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陈洪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8775万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陈洪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李建囡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8775万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李建囡女士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委派了张露文律师、田立卿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645 证券简称:华宏科技 公告编号:2014-021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4年5月3日以书面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4年5月8日下午2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胡士勇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选举胡士勇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9名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选举胡士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
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审议《关于聘任胡品龙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9名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聘任胡品龙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3、审议《关于聘任胡品荣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9名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聘任胡品荣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4、审议《关于聘任顾瑞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9名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聘任顾瑞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5、审议《关于聘任朱大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1)选举朱大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表决结果:董事9名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2)选举朱大勇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表决结果:董事9名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3)选举朱大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表决结果:董事9名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经董事长和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聘任朱大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朱大勇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6、审议《关于聘任郑运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9名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聘任郑运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郑运武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7、审议《关于选举胡士勇、刘坚民、胡品龙为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9名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经现场选举、董事会批准,胡士勇为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8、审议《关于选举刘坚民、范永明、胡品龙为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9名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经现场选举、董事会批准,刘坚民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
9、审议《关于选举李连军、范永明、朱大勇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9名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经现场选举、董事会批准,李连军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10、审议《关于选举范永明、李连军、胡士清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9名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经现场选举、董事会批准,范永明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
11、审议《关于聘任公司内审部负责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9名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聘任张旭先生为公司内审部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张旭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12、审议《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9名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聘任蒋祖超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蒋祖超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三、备查文件
1、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附件:
郑运武先生简历:1967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郑运武先生1991年7月至2008年7月在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公司工作,历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科长、副处长、副部长、副总经理职务;2008年7月至2012年5月在苏州力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经理职务;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在上海汉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2013年5月加入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运武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张旭先生简历:1986 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曾担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师,2014 年4月加入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旭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惩戒。
蒋祖超先生简历:1984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曾担任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苏州海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2 年 11 月加入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蒋祖超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惩戒。蒋祖超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证券代码:002645 证券简称:华宏科技 公告编号:2014-022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5月8日下午4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14年5月3日以专人送达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德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表决结果:3名同意,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选举胡德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胡德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三、备查文件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附件:
《胡德明先生简历》
胡德明先生:1963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高中学历。胡德明先生曾在周庄轻工机械厂、江阴市华宏液压机械厂工作;2004 年起在华宏科技工作,现任华宏科技监事、物流部部长。
胡德明先生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华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96%的股权。胡德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645 证券简称:华宏科技 公告编号:2014-023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14年5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经与会代表充分讨论表决后形成如下决议:
同意胡德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其任期与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监事任期一致。
胡德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附件:
《胡德明先生简历》
胡德明先生:1963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高中学历。胡德明先生曾在周庄轻工机械厂、江阴市华宏液压机械厂工作;2004 年起在华宏科技工作,现任华宏科技监事、物流部部长。
胡德明先生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华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96%的股权。胡德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