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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西宁特钢  编号:临2014-017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下午14:30在公司办公楼101会议室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384298435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1.85

    (三)公司部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参加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序号议案同意票数同意

    比例%

    反对

    票数

    反对

    比例

    弃权

    票数

    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1审议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3842984351000000
    2审议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842984351000000
    3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3842984351000000
    4审议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3842984351000000
    5审议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事项3842984351000000
    6审议聘请公司2014年度财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3842984351000000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公司特聘请辉湟律师事务所任萱、韩伟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见证201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四、上网公告附件

    《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目录

    1.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

    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辉律非诉意见字(2014)第08号

    致: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者“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8日在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西路52号西宁特钢办公楼101会议室召开,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任萱律师及韩伟宁律师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声 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行为、事件,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情勉尽责精神,就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议案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3、西宁特钢向本所承诺: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有赖于公司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以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有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2014年4月10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及公司网站(http:www.xntg.com)上公告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经核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期限、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登记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且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3、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8日(星期四)下午14时30分,在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西路52号西宁特钢办公楼101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忠先生主持。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记载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的期限以及记载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5月6日(星期二)。

    2、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其他代理人的签名、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方式及表决结果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载明议案进行逐项表决。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记载的一致。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前,推举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时,本所律师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开了表决结果。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38429843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

    (2)《审议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38429843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

    (3)《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38429843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

    (4)《审议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38429843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

    (5)《审议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事项》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38429843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

    (6)《审议聘请公司2014年度财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38429843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合法、有效。

    结 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四份。本所及本所律师盖章、签字后出具

    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