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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1 证券简称:双塔食品 编号:2014-030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5月8日(星期四)上午9:00

      2、召开地点:山东省招远市金岭镇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君敏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170,382,6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4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70,382,6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70,382,6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70,382,6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70,382,6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70,382,6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70,382,6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2013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70,382,6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70,382,6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70,382,6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融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70,382,6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