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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被轮候司法冻结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4-05-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四海股份 公告编码:临2014-25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被轮候司法冻结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控股股东股权被轮候司法冻结事宜

      2014年5月7日,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发来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传票【(2014)海民初字第12805号】及《民事裁定书》【(2014)海民初字第12805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核实,因詹庆辉诉合慧伟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詹庆辉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合慧伟业的银行存款12,926,000元的财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了合慧伟业所持本公司全部40,000,000股股票及冻结期间产生的红股、配股,委托日期为2014年4月9日,轮候期限为24个月。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合慧伟业持有本公司4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3%,已全部质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告》(临2013-21)刊登于2013年5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4年3月10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40,000,000股(《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临2014-09)刊登于2014年3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2014年3月13日被浙江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40,000,000股(《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被轮候司法冻结的公告》(临2014-10)刊登于2014年3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本次司法轮候冻结40,000,000股。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詹庆辉(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一:赵伟(以下简称“被告1”)

      被告二:马雅(以下简称“被告2”)

      被告三:合慧伟业(以下简称“被告3”)

      (二)案件起因

      2013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1、被告2(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1与被告2提供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7个月,自2013年5月7日至2013年12月6日止,月利率为1.8%;被告1与被告2到期未还款的,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除支付约定利息外,还应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未偿借款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被告1与被告2还应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借款合同》签订当日,被告3向原告出具了《单位保证担保承诺函》,承诺就被告1与被告2对原告的借款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此外,被告2与原告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被告2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普欣南里的房屋为被告1与被告2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

      2013年5月7日,原告依约向被告1月被告2的指定账户提供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但是被告1与被告2却至今迟延还款,其余被告也未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引自詹庆辉民事起诉状)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1与被告2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自2013年5月7日起按月利率1.8%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至2014年3月27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92.6万元,自2014年3月28日至被告1与被告2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另行计算),同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292.6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3对被告1与被告2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依法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2持有的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已披露的控股股东的诉讼事项如下:

      (一)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与合慧伟业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无最新进展。

      (二)董嫣卿诉合慧伟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董嫣卿要求合慧伟业支付欠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056万元。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除上述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经询问控股股东,其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诉讼属于本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他利益方的民间借贷纠纷,无论判决如何,对本公司的2014年净利润不会造成影响。目前,本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本公司会督促控股股东积极与诉讼各方沟通,尽快了结诉讼事项,避免给本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同时本公司董事会也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4】海民初字第12805号)

      2、民事起诉状

      3、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