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4-022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2014年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14年5月8日向公司下达了《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5号),公司于2014年5月9日收到该决定书。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禾股份)于2013年12月27日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存入3.3亿元定期存单。同日,九禾股份以该定期存单为你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款3.135亿元提供质押,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九禾股份于2014年4月25日解除了该项质押担保义务,你公司在2013年年报中予以了补充披露。
你公司上述对外担保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并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司董事会应勤勉尽责,自查内部控制建设中存在的缺陷,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
二、公司和控股股东应强化学习,开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培训,树立规范运作意识。
三、公司和控股股东应立即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认真查找问题产生的环节,分析成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告,并在2014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