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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理性之光透亮“鼠患”丛生的基金业
    2014-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程玟

      

      一场由“大数据”引发的基金业监管风暴,自去年底发酵,本周又掀起一波小高潮。坊间传闻,监管层正在逐一清查一份涉嫌“老鼠仓”的50余人名单。根据证监会最新案件通报,此次清查的对象已不局限于公募基金,还包括大佬云集、手握重金的保险资管。

      当局者谈“鼠”色变,悲观者忧心行业公信力,建设者们则不免思考:为何已经放行从业人员炒股的基金业依然“鼠患”丛生?除了监管手段的数量化、透明化以及常规化之外,我们还需要做点什么?

      事实上,在新《基金法》颁布以及刑法修正案增加“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之后,监管层希望疏堵结合防治“老鼠仓”的思路已经跃然纸上。不过从实际效果来看,执行结果与最初设想存在一定的差距。

      记者了解到,虽然新《基金法》中已经为基金经理炒股“松绑”,但是在实际中,多半公司并未执行。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经理报备之后可以炒股票,但是很难具有操作性。同意基金经理买,公司能不能买?公司买的股票,多久之后能允许基金经理去买?另外,季报只公布前十大重仓股,公司是不是需要基金经理对所有的股票进行报备呢?”

      上述高管的言论颇具代表性。其行为依据是,基金经理自己买卖股票和管理公募产品有相悖之处,这种矛盾天然不可调和。而所谓要把“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就意味着,当发生矛盾时,基金经理的私权利有必要让位于公权利。这也是为何一部分钟情于炒股的基金经理掀起了一波奔私潮。

      然而,从堵的角度看,为何在惩治手段上升到刑法高度后,仍然还会有从业人员铤而走险呢?

      纵观目前已公布的判例,除了李旭利案获刑较重外,从最近的马乐案到早先的许春茂案,“量刑不当”问题让人唏嘘。二人均仅就其违法所得部分进行没收,并判处缓刑。

      可见,虽然行政监管力度很大,但是司法责任追究脱节,起不到震慑硕鼠作用,也使得“鼠患”如长江后浪推前浪般不断涌现。

      查阅相关资料,刑法修正案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规定如下: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对于“情节严重”抑或“特别严重”,相关部门自由裁量权极大,这也为老鼠仓在最终认定上平添了很多变数。

      事实上,所谓“老鼠仓”,即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古今中外都是监管难题。在利益的诱惑下,“亡命之徒”们总能魔高一丈的找到监管盲区,满足一己私欲。

      区别在于,美国等金融监管较为完善的国家的违法成本相当高,一旦坐实,基金经理基本上会倾家荡产,再无翻盘机会。这也使得上述国家从业人员面对监管红线心生畏惧。

      对于犯罪收益与成本的经济学分析,芝加哥大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Gary Stanley Becker)有着极深的造诣。这位上周溘然长逝,生前“野心”十足的学界泰斗,致力于用经济学框架取代其他社会学科,分析诸如犯罪、歧视、成瘾、人口与家庭等社会问题。

      按照贝克尔的理论,犯罪的案件是供给,非法所得是收益,其他复杂因素则分别包括犯罪成本、定罪概率以及惩罚力度。

      每种犯罪都可以针对其犯罪收益进行敏感分析。其中,犯罪供给对成本的敏感度低被称作冲动型犯罪,犯罪供给对成本的敏感程度高的叫做筹划型犯罪。将各方的收益加总,再求解最优化,政策制定者就知道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当设置怎样的定罪成本与处罚力度。

      借用这位智者“冰冷”但不乏真理之光的洞见,我们可以确信,在监管手段数量化、常规化、实时化之后,风暴过境的基金行业会取得长足进步。未来的空间在于,能否在量刑认定方面执行更为精确、严格的标准。

      当交易所“大数据”的光亮让幽藏于行业背阴面的不法行为难以逃遁之后,是否也可以在量刑追责上加入点理性之光呢?